英国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确实形式参与了仲裁程序,并据此驳回了依据第72条对仲裁裁决提出的异议。 在A&N Seaways and Projects PVT Limited诉Allianz Bulk Carriers DMCC案 [2025] EWHC 2126 (Comm)(2025年8月13日判决)中,英国商事法院审理了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项争议点在于:针对基础合同(含仲裁协议)提出的欺诈指控是否陈述得当,以及是否应准许对诉讼请求表进行逾期修改以加入这些指控。 第二项争议焦点在于:根据未经修改的诉讼请求表,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参与了仲裁程序。 案件背景 A&N Seaways and Projects PVT Limited(承租人)作为原告就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第72条提出异议,而Allianz Bulk Carriers DMCC(船东)则是本案被告。Allianz Bulk Carriers DMCC作为MV“Bharadwaj”号(以下简称“船舶”)的“二船东”,于2023年7月5日将该船舶以定期航次租船合同(以下简称“租船合同”)租予承租人。该租船合同适用英国法律并载有伦敦仲裁地的仲裁条款。租船合同由承租方两名董事之一的Sashank Puria签署。租船合同部分履行后,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船东撤回船舶并启动仲裁程序。承租人辩称Puria先生未获承租人董事会决议授权,无权签署租船合同。承租人同时指控Puria先生通过欺诈手段与船东合谋促成该租船合同,据此主张承租人甚至不知道该租船合同的存在,合同系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仲裁程序 承租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向船东方提交“临时答辩”,并请求仲裁庭给予三周延期“以便向……独任仲裁员准备并提交适当的陈述/申请”。 2024年7月9日,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命令承租人向船东(分别为仲裁程序中的被告与原告)支付295,508.13美元(原索赔金额为304,912.75美元)(以下简称“裁决”)。 英国法院诉讼程序 承租人依据《仲裁法》第72条对裁决提出异议。他们还试图——尽管为时已晚——对诉讼请求表进行修改以陈述欺诈指控。 第72条异议 《仲裁法》第72条(诉讼请求表提交时效力)规定:“被指称为仲裁程序当事人但未实际参与仲裁程序者,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异议:(a)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仲裁庭是否依法组成;或(c)依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事项范围……其享有与仲裁程序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可以依据第67条(实质管辖权)或第68条(严重程序不当)对裁决提出异议。”据此,承租人主张其确实没有参与仲裁程序,仅对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在这点上,承租人援引裁决书第[34]段作为依据,其中独任仲裁员指出“承租人选择不实质参与本案仲裁”。 判决 欺诈指控 法院首先审议是否应准许对诉讼请求表进行逾期修改以加入欺诈指控。 法院以提交过晚且胜诉可能性渺茫为由予以驳回。需特别指出,《仲裁法》第72条规定在裁决作出之日起28天内允许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承租人于2024年8月6日(即28日期限的最后一天)提交诉讼请求表,但未提及任何欺诈指控。承租人首次提及欺诈行为是在2024年9月底提交的另一位董事的证人陈述中。最终,承租人于2025年1月24日才提交修改诉讼请求表的申请。 法院对承租人的拖延行为不予认可,对其欺诈指控所主张的事实依据亦不予采信。程序层面,法院在第[25]段指出,28天的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短暂期限”是为了“遵循仲裁请求的速度和终局性原则”。实质层面,法院未采信承租人关于Puria先生与船东合谋欺诈承租人的主张。法院审阅承租人主张后认定不存在欺诈情形,反而在第[44]段援引船东律师观点指出:“承租人修改后的诉讼请求表草案中所陈述的事实缺乏连贯性,其逻辑更符合船东诚实而非不诚实……”。 承租人是否参与了仲裁程序? 法院在第[73]段认定,承租人确实声称不参与仲裁程序,但他们似乎未能保持这一立场,最终反而实际参与了程序:“承租人或许本意是不参与该仲裁程序,但我认为他们实际上参与了”。在此问题上,导致这一对承租人不利结论的关键举措是其请求延长三周时间“以便向……独任仲裁员准备并提交适当的陈述/申请”。法院在第[73]段对此阐明:“我认为,请求延期本身即构成参与仲裁程序,隐含承认该程序的含义,与先前保留权利的声明不符。”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驳回了承租人援引独任仲裁员认定“承租人选择不实质参与本案仲裁”的说法,并在第[73]段明确指出:“‘实质参与’与‘形式参与’仲裁程序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换言之,法院基于极其微妙的语义差异裁定:“实质参与”程序的门槛高于“形式参与”程序,即使一方未实质参与仲裁程序,仍可被视为已形式参与。 鉴于未经修改的诉讼请求表实质上无胜诉可能,法院准予船东的撤诉申请,驳回了承租人依据第72条提出异议的申请。 总结 该判决表明,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与参加仲裁程序之间界限的微妙性。然而一旦越界,未来依据《仲裁法》第72条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可能将无法成立。该判决也提醒我们,提起欺诈诉讼仅凭空泛指控远远不够——当事人必须提供实质性证据予以佐证。最后,该判决表明英国法院严格遵守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28天期限,当事人若欲对诉讼请求表进行逾期修改,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延误理由。 判决书全文可查阅此处。 本所如何提供帮助 佳森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与仲裁团队在商事诉讼和国际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的咨询经验。如果您就本博客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以获取建议。您也可以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欢迎在X、脸书、Instagram和领英上关注我们以了解最新资讯。 本文所载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内容并不构成详尽陈述或法律意见。尽管我们会尽所能确保本文所提供的信息和法律内容在发布之日的时效性,但需特别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信息并不一定反映当今适用的现行法律。佳森律师事务所对因查阅本文中的信息或以此为依据而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如果您需要就现行法律寻求正式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佳森律师事务所或其授权代表会在与客户签署法律服务书面协议后提供法律意见。 ©Gherso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