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0月 27日
Civil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 民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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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与非ICSID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仲裁裁决撤销的新兴趋势
近期一项针对国内法院170起撤销程序的实证研究,与此前对ICSID撤销程序的分析相结合,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仲裁裁决在国内法院审查下的运作情况提供了宝贵洞察。
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的五项理由,ICSID仲裁裁决仅可在五种法定理由下由特设委员会予以撤销。此类救济措施被视为例外情形。尽管提出撤销申请的通常是国家,但事实上,投资者撤销裁决的成功率更高。
就国内法院的撤销程序而言,研究指出英格兰和威尔士、瑞典以及法国是仲裁裁决撤销成功率最高的司法管辖区。特别是就瑞典而言,由于欧盟法院在Achmea和Komstroy案中的判决引发了欧盟内部条约层面的异议,使得该司法管辖区尤为突出。
此类研究结果再次强调了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持续有效性中,程序完整性与正当性的重要性。
佳森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及撤销方面的法律咨询,所处理的案件通常与制裁法及国际公法领域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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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erson 2025
资料来源:英国国际法及比较法学院(BIICL)与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Baker Botts LLP)关于国内法院撤销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仲裁裁决的实证研究(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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