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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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英国境内被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该怎么办?
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旨在协助全球司法管辖区定位、拘留并遣返涉嫌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
国际刑警组织通常会将红色通缉令公布在公开名单上,但某些情况下,请求国可要求国际刑警组织不公开该信息,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晓其名下已被发布红色通缉令。本文将探讨被发布红色通缉令的风险、当事人可采取的措施以撤销该通缉令,以及佳森律师事务所如何为您提供帮助。
红色通缉令可能产生的影响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红色通缉令主要可通过四种方式提出异议并可能被撤销。没有绝对“最佳方案”之说,需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及其宪章的深入理解,方能确定最有效且最合适的行动方案。具体策略解析如下:
有效性异议:《数据处理规则》第83条第1款
对红色通缉令提出异议的第一种方式是依据《数据处理规则》第83条第1款质疑其有效性。国际刑警组织规定,所涉罪行必须属于“严重的普通法犯罪”。因此,不应针对以下相关罪行发布红色通缉令:
此外,还有关于适用刑期长短的相关规定。国际刑警组织在这方面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该抗辩效力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可能较弱。
“相关调查”
对红色通缉令提出异议的第二种方式是依据《数据处理规则》第83条第2款,即红色通缉令只能在提供了足够数据的情况下发布。鉴于国际刑警组织收到的红色通缉令请求数量庞大,通常值得确认国际刑警组织是否已就这些门槛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审查。在大多数情况下,您可能有充足余地向国际刑警组织解释为何通缉令未达到发布门槛。
《世界人权宣言》精神
对红色通缉令提出异议的第三种方式是主张配合请求国的行为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这可能需要证明当事人无法获得《世界人权宣言》第六条和第十条所规定的公正审判。
有效性异议:《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三条
对红色通缉令提出异议的第四种方式是依据《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三条质疑其有效性。该条款明确规定国际刑警组织“严禁从事任何带有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干预或活动”。尽管此条款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存在重叠,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宪章》提出异议更加明确直接。
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应立即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这是因为某些行为(例如向成员国数据库发送查询请求,确认是否有针对其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可能暴露当事人的所在地,从而使当事人面临风险。
我们建议那些担心自己可能成为国际刑警组织通报对象的人(包括红色通缉令、蓝色通缉令和扩散通报)应当注意。
本所陆续收到担心自己可能存在未决金融财务问题,且可能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的咨询请求,寻求我们的专家建议和协助。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可以提供的建议包括:
佳森律师事务所曾撰写过一系列文章,旨在帮助那些担心自己可能成为国际刑警组织通报对象的人(包括红色通缉令和蓝色通缉令):
佳森律师事务所在协助处理国际刑警组织、对红色通缉令提出异议和引渡的各个方面拥有超过三十年的经验。如果您希望与我们讨论本文中提到的任何议题或您个人的具体情况,请随时联系我们寻求建议。您可以给我们发送邮件,或者在X、脸书或领英上关注我们以了解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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