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 24日
在他的上诉期间,高级裁判所和上诉法庭都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从来就没有上诉的权利,因此,他们也就拒绝了任何进一步的调查。
法律背景
此案在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后,由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起审理。此案尤其涉及庇护上诉的额外上诉权,包括在《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案》第83条(现在是《移民法》第15(3)条)。
本节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庇护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有特别的上诉的权利。它指出:
被上诉人的主要论点是,这一为期超过一年的入境或留英签证必须在内政大臣拒绝避难申请后被准予。
判决
最后,高级法院一致裁决,”第83段的真正含义是,任何被准予共计超过12个月留英签证的人都有上诉的权利。这一签证的准予在庇护申请被拒绝之前或之后并不重要。”法院甚至还继续表示,即使被准予的签证在庇护申请是否被批准前已经到期,申请人仍然可以根据第83条获得上诉的权利。
这一判决就第83条给上诉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解释。最高法院就此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理由,称难民问题”是重要的问题,牵扯本国的国际义务。”然而,他们也提供了更有分析性的论点,即,如果他们同意内政大臣的说法,即(1)(b)条只适用于签证在庇护申请被拒绝后被签发的情况,那么上诉权会与准予签证的决定相互影响,而不是拒绝庇护的决定。这不是第83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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