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签证到期前递交了居留许可申请,并且您的签证已经到期,只要您符合 1971 年《移民法》第 3C 条规定的条件,您将不会被视为逾期居留者。
1971 年移民法第 3C 条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及时申请延长居留许可的人在等待决定(包括申请被拒、上诉或行政复议正在进行中/期间成为逾期滞留者。
若要适用第 3C 条,您必须在提交有效的延期或变更许可申请之日持有有效的英国入境或居留许可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第 3C 条将适用:
– 申请待审且尚未撤回;
– 行政复议待决;
– 可在英国及时提出上诉期间;或
– 已提出上诉但尚未最终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签证将被延长,且不会被视为逾期居留。在第 3C 款适用期间,之前签证的条件也将继续有效(例如任何工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在当前签证过期后寻求上诉许可,您将不会受到第 3C 条的保护,这意味着即使您在过期后获得上诉许可,您在技术上也将进入逾期居留期。如果移民申请被拒,决定书将概述上诉权,包括上诉时限。对于在英国提出的申请,时限通常为自拒绝之日起 14 天内。
如果已及时提出上诉,第 3C 条将一直适用,直至上诉得到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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