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报道称,欧盟拟对几家与俄罗斯有关联的中国公司实施制裁。如果欧盟成员国批准该制裁计划,这将是中国公司首次受到欧盟制裁。尽管该提案的细节尚未向公众披露,但据信欧洲公司可能会被禁止与这些中国公司进行交易。目前还不清楚英国政府是否会效仿欧盟的做法,但英国确实有可能根据此前的一贯做法对中国实体采取一些制裁措施。
如果欧盟的制裁方案获批,我们可以预见中国将根据其于 2021 年 6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AFSL)对欧盟采取反制裁措施。尽管普遍认为这部法律颁布之初主要针对的是当时美国政府对中国所实施的制裁,但事实上,该法适用于所有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外国国家、组织或个人。因此,我们可以从该法出发,预测中国可能采取的反制措施。
反制裁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4条规定,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外国国家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第5条进一步将反制清单的范围扩展至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及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如果一个外国个人或组织被列入反制清单,则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6条,中国国务院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与《反外国制裁法》(草案)相比,正式文本减少了针对财产的反制措施种类,即取消了国务院不再有权利”没收”反制清单上个人和实体财产。但同时,与草案相比,正式文本上反制清单上的个人和组织活动更加受限。中国境内的组织及个人不仅不可与其进行交易,也不可与其进行合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受制裁中国企业的救济
《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并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该条款以及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中国法院对与制裁相关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但该条款使中方当事人,即受到欧盟、美国或英国制裁的个人或实体,或因外国制裁而遭受损失的但本身并未遭受制裁的中方个人或实体,向中国法院起诉并控告任何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制裁措施的组织或个人,无论后者身在何处或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何处。
我们可以联想起在2020 年 6 月,俄罗斯联邦实施了一项新的法律,其中规定俄罗斯法院对涉及受国际制裁的实体或个人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该法引发了大量反诉禁令申请,其中英国法院最近涉及到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多起判决也已经引起了广泛讨论。中国似乎有意不效仿俄罗斯的排他性管辖权模式,而是采取了更为灵活的规定。但是,如果今后有更多国家效仿美国,对中国实体实施更大规模的金融制裁,那么中国是否会修改法律以赋予中国法院对制裁相关纠纷的专属管辖权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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