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所就公平裁决暗示更改方法

05 4月 2017, 20 mins ago

高级裁判所澄清了法官在处理违反内政部指南所作决定的移民上诉案件中可以使用的方法。决定显然是为了避免个人的不公正而做,但关于”2014年移民法”修正的上诉制度应该如何运作仍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上诉人是一名年轻的阿尔巴尼亚母亲和她的两个孩子,他们有不遵守移民法的历史。据称,最小的孩子通过英国籍的父亲获得了英国公民身份,父亲是通过归化入籍成为英国公民的。但父亲是否有英国公民的身份遭到了质疑,所以初级裁判所法官的结论是,最小的孩子不是英国公民。

高级裁判所认为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但上诉人代表没能提供”任何理由表明如果初级裁判所认定该儿童是英国公民,情况会有什么不同”。不太寻常的,内政部的代表用涉及英国公民儿童的照管人的政策文件形式提供了这样的理由。

高级裁判所接着考虑了”这一指导意见是否会对初级裁判所或我们有任何影响”的问题。

裁判所指出,既然”2014年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限制了上诉理由,上诉人则不能争论该决定是”不符合法律”的。不过,他们继续表示:

指南条款是内政大臣在案件中评估合理性的重要来源,两级裁判所所作的决定应该尽可能与移民管制程序的其他领域保持一致十分重要。

裁判所解释说,根据指南规定有资格留在英国的个人不应该因为内政大臣在作出决定时未能适当地考虑此问题而受到不公的对待,而且:

如果有清楚的指南规定涉及的案件必须进行评估,并且指南清楚地指明涉及的案件要由国务大臣作出判决,那么我们认为,裁判所一般的做法是考虑指南要求,并在同类案件出现时同样按此处理。

判决的困难是,当内政部错误地使用了指南(并且确实是”移民法”)时,上诉人显然会有一个补救办法,但上诉人将如何获得补救措施却不太清楚。人权论据(上诉人现在经常受其限制)与裁判所评估指南是否被正确使用的能力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指南没有解释上诉人可以如何将论据放入法律上受限制的上诉理由以此得到他们应该享有的评估。判决也根本没有提到那些受到上诉决定限制的司法管辖权限外的上诉人的问题。应该有很多人由于内政部没有正确地使用指南而以此胜诉,但他们却不能去裁判所,因为他们没有作出难民或人权为基础的诉求。

在处理”2014年移民法”上诉制度时,法官和上诉人都面临着困难的裁决,法案与司法利益之间也存在着紧张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