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最低收入要求作出判决

27 2月 2017, 22 mins ago

2012年7月,移民法规[“规则”]被进行了修订,新法规对非欧盟国民来英国与配偶相聚设立的新的入境要求。

经修订的法规规定担保的配偶必须满足每年至少18,600英镑的最低收入要求(受养子女要满足额外的收入要求)。

在5项关联的上诉中,最高法院被要求考虑”规则”及其附带的指南和说明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特别是第8条规定的家庭生活权。其中的一名上诉人是一名儿童,他争论说规则和指南没有考虑到国务大臣根据《2009年边境,国籍和移民法》第55条规定的内政部的职责,它要保证在作出影响儿童的决定时考虑到儿童的需要。

最高法院在今天作出的判决中表示,虽然”最低收入要求”在”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法规”和相应的指南并没有合法地将国务大臣根据《2009年边境,国籍和移民法》第55条规定的内政部的职责考虑进去。法院认为,内政部的说明(由移民官员在决定申请时使用)需要修改,以便在评估诉求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可以考虑其他的资金来源。

法院认为,虽然”最低收入要求””已经并将继续对数千对夫妇造成重大困难”,但这本身并不使其成为非法。

法院承认,”有几种类型的家庭… 其中[“最低收入要求”]会对他们产生特别严重的影响”。法院举了在英国境外居住和工作的英国公民,在那里结了婚,稳定了关系,而现在希望回到英国的例子。

然而,法院认为,”最低收入要求”有确保夫妇要有足够的资源在英国生活而无需求助于公共资金的合法目的。

就第55条在决定儿童的申请时考虑和保护儿童需求的义务上,法院认为,虽然”规则”声称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但并没有产生直接的效果。说明同时也未能填补这一空白。法院认为,规则和说明需要被修正以使其符合”欧洲人权公约”,其宣布现行的”法规和说明”形式是非法的。

关于其他资金来源的问题,法院认为目前的说明需要修订,这样可以确保作出的决定符合国务大臣就《人权法》的规定。法院指出,国务大臣应该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修订”法规”以便更好地实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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