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判定移民法第3C条需要合理化及简化

27 2月 2017, 04 mins ago

最高法院最近在 Mirza and others v 内政大臣 [2016] UKSC 63 案件判定《1971年移民法》第3C条不自动延长签证持有人的签证期限。在有误申请和新申请之间如果签证过期,申请人将没有时间更正。

背景情况

《1971年移民法》第3C条规定,每位申请人如果在原始签证到期前提出续签申请,他们的签证在内政部作出决定前属于待定。

在 Mirza and others v 内政大臣 [2016] UKSC 63 案件中,最高法院考虑了申请被及时做出但程序出错时如何使用第3c条的情况。

申请由三名申请人提出,他们都因为申请有问题而被拒绝了签证申请。

伊克巴尔先生于2007年1月获得了学生入境许可,后来延期到2011年4月30日。2011年4月19日,他又以学生身份申请了学生签证延期,他当时不知道学费已涨价,付了旧学费。他的申请之后因为无效被拒绝,签证因此过期。

同样,米尔扎先生以学生签证入境英国,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他的延期申请被拒绝,因为国务大臣无法从其银行领取295英镑的申请费。

在伊山女士的案件中,她的入境许可期限是直至2011年12月28日。她于2011年12月23日申请了签证续签,后来国务大臣联系她,要她预约时间并提供某些生物特征信息。在2012年3月26日给她的信中,她被告知她的申请因为无效而被返还,因为她没有提出并出席提供生物特征信息的预约。 2012年4月3日再提出的新申请也随后失败。

他们三个人一起对国务大臣的决定提出了司法审查,高等法院/高级裁判所都拒绝了他们的申请,上诉法院准许了上诉。后来,上诉法院驳回了他们他们的联合上诉,理由是第3C条不适用于根据法规而无效提出的申请。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一致驳回了上诉,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

作出裁决判决的卡恩瓦特爵士同意上诉法院的考虑,即需要更加合理化和简化移民法规则和条例,这些规则和条例很絮乱,容易被误解,即使对那些很有警惕的人来说。此外,他指出,法规不仅需要简化,而且还需要国务大臣更加灵活地行使某些酌情决定权,以帮助目前因简单错误而受到惩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