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 – 移民法规的必要本质 – 法规外的酌情权

24 10月 2016, 31 mins ago

案件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Punam Naresh Binaura) v 内政大臣 [2016] EWHC 1578 证明了确保时刻谨记28天”缓冲”期的重要性。

该案涉及一名印度国民(C),她于2009年以4级(普通)学生的配偶身份来到英国,签证有效期至2010年2月28日。之后,她的签证又以同一类型续签至2013年11月。她最近的签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她在4级受养人配偶签证到期前的28天内提出了新申请,但被拒绝且无上诉权。此后,她提出了进一步的继续作为丈夫受养人配偶的183天出境申请。内政大臣还是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表示没有上诉权。她要求行政复议,但内政大臣坚持了她的决定,拒绝了她的申请。之后,她要求司法审查。斯蒂芬·西尔伯先生基于争论门槛较低的理由批准了她的司法审查的申请。

C辩称:

  1. 内政大臣应该根据移民法C段319C(J)实行她的酌情权。有人代表她争论,尽管事实是C是逾期滞留者,违反了28天的移民法限制,但也该考虑规则里包含的酌情权。
  2. 内政大臣拒绝了C的申请,未能遵循她发布的政策。政策指南规定”如果你在提出申请时逾期滞留超过28天,你的申请将会被拒绝,除非你有阻止你在28天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特殊情况 … 如果你有这样的特殊情况,那么你必须在申请中提供证据 …”。见计分制体系(受养人)指导11/2015版本第37段。
  3. 申请的拒签是不公平的。
  4. 规则与人权公约第8条和C的第4条权利不相容。

斯蒂芬·西尔伯先生(作为高级法院法官代表)驳回了诉求,总结道:

  1. 对于诉求的第1个理由,内政大臣可以根据法规行使酌情权的假设是错的。因为第319 C(j)是强制性的。如果不符合法规要求,申请将会被拒绝。规则的条款确定了这一点(申请人必须满足要求)。C逾期滞留的时间超过了28天,因此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判决书第24段} 上议院和最高法院都没有判决表示移民法中这一强制性的一条是超越权限的。有人代表C争论,法规的强制性抑制了内政大臣执行酌情权。法官重申,虽然规则设立了强制性的条款,但是总是有规则外的不受束缚的酌情权原则。
  2. 法官描述政策指南清晰明了,并在强制性条款{32}中详细描述。内政大臣的酌情权可在法规下行使,因为它告诉C,如果有特殊情况使得她不能在28天内提出申请,C应该在申请中提供证据,并由内政大臣考虑。由于Binaura女士并没有提供任何特殊情况的证据,因此争论内政大臣没有按照指南执行并无根据。
  3. 规则用强制条款表示的事实并不会自动使之不公平。C本可以提供与政策指南相吻合的特殊情况下的证据,以供内政大臣审查。另外,C也可以援引移民法{第42段}。但她没有。法官的结论是,判决没有不公。
  4. 法官总结说,按照R(Bibi申请)V 内政大臣 [2015年] UKSC 68 [2015年] 1 WLR 5055,如果”在所有情况下,与人权公约第8条的权利是不合情理的干预,且活动可以与公约权利相融 {第45段},那么法规不能被取消或宣布无效。在本案中,C没有对违反她的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权利向内政大臣提出考虑申请。在任何情况下,有很少或没有证据表明她的第八条权利被触及。

司法审查被驳回。对我们有帮助的是,申请人被提醒,在移民法规中记得有条理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是计分制体系中,可以要求内政大臣考虑特殊情况。移民法规以外的,内政大臣总是可以行使酌情权来考虑个别申请人的情况。这些因素必须清楚并完全彻底地公开,且支持事实的证据必须要提供给内政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