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判定内政部必须通知您签证的限制内容以便施加限制

20 12月 2017, 24 mins ago

2017年12月15日,上诉法院就案件Anwar(安瓦尔)v 内政部长(2017年)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内政部必须在以书面形式通知签证持有人签证的条件后才可以对他们的签证条件施加限制。

案件涉及安瓦尔先生,他于2009年作为一名4级(普通)学生来到英国,在某所大学读书,并于2011年延期了他的签证。但是,安瓦尔先生不喜欢他的学科,后来便转到了另一所学校,但这所学校没有担保他的签证。虽然他继续在有担保执照的大学学习,但他考试不及格,相反,却在那所没有担保执照的教育机构成功地完成了学业。安瓦尔先生然后去了第三所院校深造。当他在2013年提出4级(普通)学生签证的续签时,他的申请被拒绝了,因为内政大臣认为他违反了以前的签证条件,即在没有担保执照的学院学习,且没有成功地在有担保执照的教育机构完成学业。

4级(普通)学生签证的移民规则禁止个人在与担保机构不同的机构学习,除非是对担保机构的补充课程。安瓦尔先生从来没有收到内政部确认他4级(普通)学生签证的准予和条件的信函,只收到随同他的生物识别居留许可证的单据。

安瓦尔的律师在上诉中指出,向移民施加条件限制不是自动发生的,而是内政部必须通知该移民其身份的特殊限制,然后才可以施加限制。上诉法院确认,内政大臣必须就每项准予的签证提供足够明确的条件,以便为申请人制定义务。上诉法院还指出,尽管内政大臣有权准予签证,并施加签证的具体条件,但这一权力应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个人”。否则,这个条件将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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