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呼吁重新考虑人权公约第18条以满足对”政治正义论”的质疑

17 3月 2017, 56 mins ago

在Tchankotadze v佐治亚州的案件中,一名格鲁吉亚的官员声称针对他的”别有用心”的刑事诉讼已经被欧洲人权法院拒绝了,但法官要求对有争议的第18条进行重新审查,尤其是申请人需要满足的具体标准。

第18条规定,”就上述的权利和自由,公约允许的限制不适用于所有的目的,除了那些已经被规定好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一个权利(如第5条规定的自由权)被合法地干预, 但如果是出于恶意或政治动机,那么它仍然是违反公约的。在某种意义上,它只是一种”附生”的权利,只能与另一个权利一起声张。

第18条法律学的问题可以在欧洲人权法院的根基找到答案。欧洲人权法院只能在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里强加其判决,国际组织机构可以自愿加入或离开。法院必须确保其裁定的那些国家有意愿维护他们欧洲理事会的会员身份,以保证他们自身的相关性和保留性。其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司法机构。

欧洲人权法院结构上的缺陷导致申请人在证明违反第18条上有很高的举证责任。第18条要求欧洲人权法院不能制裁一个国家的行为,而其动机,法院指出,”公约的整个结构建立在成员国政府部门做事真诚的一般假设”。因此,它在案件 Tymoshenko v乌克兰中裁定,申请人必须”令人信服地表明,当局的真正目的与宣称的不一样”。举证标准被描述为”严格”的,但是非常难以满足。因此,法院可以裁定违反第18条的次数是非常小的。

第18条的有问题的判例法导致评论家呼吁对此事进行大审判庭的判决,现在法官在案件Tchankotadze v乔治亚州中已经表示对此做法的支持。在他们的联合同意意见书中,Sajó法官,Tsotsoria法官和 Pinto De Albuquerque法官表示,”第18条的举证标准很高”,并呼吁他们的同胞法官”尽早重新考虑这件事情”。Kuris法官说,他不得不”说得客气一点,对他要适用的举证标准表示严重的怀疑”,因为门槛”很高”。

随着司法方面高升呼吁对第18条在方法上的改革,看起来需要大法庭的重新判决只是时间问题。但证明的标准将发生怎样的变化,法院将如何平衡它的司法义务和政治上的考虑,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