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法庭的愤怒

27 2月 2017, 13 mins ago

在高级裁判所(移民和庇护法庭)庭长最近作出的一系列裁决中,麦克洛斯基法官警告了申请人和国务大臣的代表:”一贯和严重不遵守上级裁判所的判决,指令和规则的代表将受到适当的制裁。”

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Sabir Ahmed v 其他人(不合规制裁)[2016年] UKUT 562(IAC)的判决是法庭表示愤怒的案例之一。标题很醒目。显然是在一连串的不合规行为之后,包括双方都不遵守裁判所发出的指令;没有随时向裁判所汇报案情,或要求更改指令,或要求进行案件管理听审;上诉人代表或者没有递交材料或论点概要,法庭之后失去了耐心。在判决书[7]中,麦克洛斯基法官将双方的行为描述为”满不在乎和毫不专业”,随后表示”法治已经被削弱。”

裁判所然后阐明了以这种方式进行诉讼的影响:包括浪费了诉讼费用指令;裁判所使用蔑视法庭的权利报告这些失职的判决,以及将涉及的个人提交有关专业机构。这只能被视为对所有在法院进行诉讼律师的严厉警告。这确实让人想起了行政法院在2012年对哈米德类似案件的判决。

在三个星期前作出的判决中,麦克洛斯基法官再次在裁决头条列出:”(i)出庭律师要对客户负责。但不包括为不合规的指示律师辩护。(ii)不合规的指示律师应在适当的情况下主动安排出席法庭为自己辩护。”相关有帮助的案件为 VA(律师的不合规:出庭律师职责:斯里兰卡)[2017] UKUT 12 (IAC)。

在那起案件中,法庭指被”要挟”而不得不休会,以便给申请人公平的听证权利 – 在这种情况下,是恰当的法律代表。麦克洛斯基法官再次表示,法庭将毫不犹豫地充分利用其权力确保当事方不滥用法庭程序,并考虑到其首要的目标。

最后,裁判所提醒各方注意”律师条例标准手册”(第二版)的”行为守则”,尤其是第2B部分(”核心职责”)和第2C部分(”行为规则”)。有人强调说出庭律师的职责是向法院/裁判所和客户提供服务;麦克洛斯法官认为没有提及”委任律师”。这一案件再次强调了进行诉讼的重要性,以及在此类诉求中申请人和内政大臣的代表不该轻视参与诉讼的过程。

就对法院/裁判所履约和义务这一主题系列下发判决的最后一个案件是Saha&Anor,R(申请)v 内政部国务大臣(国务大臣的公正职责)[2017] UKUT 17(IAC)。判决写得同等有力,裁判所没有手软。

与前两个案件不同,在高级裁判所中的移民司法审查通常是国务大臣是被上诉人。然而,似乎即使是经常被认为在遵守各种规则和指令方面有着更广泛竞争环境的行政人员也不能逃脱法庭的愤怒。再次,判决的标题有用地写道:

(I) 司法审查程序中坦率是重要的责任。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威胁司法审查依据的保证,而且对法治是不利的。

(II) 行政机关未能以必要程度的坦率、效率和注意力进行司法审查程序损害其法律代表履行道德和专业职责的能力。

(III) 所有上述义务都包括在尊重法治的全面忠诚义务中。

(IV) 这种失败可能反映在各种方式中,包括如何在讼费方面行使酌情决定权。

裁判所在最后的听审中对国务大臣的案件表示为”混乱”,然后,又继续列出了程序上的问题,以及三天实质性听证会结束时的惊人成果,其中答辩人试图在没有获得裁判所许可的情况下引用新证据。索赔的背景PSB客户参加英语考试对TOEIC证书的质疑。判决的有关部分载于第[45] – [51]段。

麦克洛斯基法官认为,国务大臣没有履行她的坦诚义务(有时是她的客户造成的困难),这造成了首要目标的损害,并导致了增加成本,过度延迟和多重复杂性的”不公平的三位一体”的结果,这些都是可避免的。虽然申请人们败诉了司法审查,但由于国务大臣在第11小时提交证据的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申请人们的索赔理由,所以他们被授予了单独的赔偿。

与萨哈和艾哈迈德一样,VA案件表明裁判所将毫不犹豫地使用自己被授予的权力,在适当的时候对双方当事人作出制裁或补偿。

所有在法院或裁判所提出诉讼的代表都应确保避免浪费讼费,过分拖延和增加复杂度的”不道德三位一体”,以确保遵从指示;在必要时寻求改变;始终对法院或裁判所就案情的进展进行及时的汇报,并在需要解释的情况下提前就遵守指令提出可预见的问题。可以理解,法院或裁判所更愿意参与对话,而不是被零落在外。

只有掌握重要目标并在整个诉讼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的代表才是经验丰富和精通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