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就撤回庇护申请的最新指南

24 10月 2016, 31 mins ago

本周早些,内政部就撤回庇护申请发布了最新指南(”庇护政策说明 - 撤回庇护申请” 5.0版,2016年6月21日)。

《移民法》第333C段解释说明了庇护申请的撤回问题,其指出,申请人(可以通过签署并提交相关的撤回表格)明确地撤回避难申请,或者也可以隐约地撤回(见下文)。撤回申请是针对那些不符合程序,潜逃或在判决前未经许可离开英国的申请人。

重要的是,庇护申请的”撤出”并不等同于难民身份的”撤销”,这是某个人宣布希望放弃他们的难民身份,不再有资格获得这一身份,或内政大臣考虑撤销此难民身份。

庇护申请将被视为隐含地撤回,当申请人做出下列:

  • 在申请未得到结果,且未得到内政部授权前就离开英国;
  • 当内政大臣要求完成庇护问卷,但没有完成时;或
  • 未能出席庇护面试,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有他们无法掌控的情况发生。

上面提到的前两个情况,适用于2015年2月26日或以后提交的庇护申请。

根据《2009年边境,公民和移民法》第55条规定,指南明确表示案件工作者在处理取消申请时要考虑儿童的安全和福利。对于受养子女的寻求庇护者,如果其父(母)想要撤回他们的申请,案件工作者需要考虑这个孩子是否自己有权申请庇护。对于无人陪伴的儿童寻求庇护者,如果他们潜逃或没有符合申请程序,案件工作者必须在决定是否把他们的申请间接撤回前与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和社会服务联络。

撤回庇护申请只能在决定被做出前提出。当庇护申请被撤回后,申请人将受制于被遣送,除非他们在英国有其他有效的签证,或其他尚未被决定的申请。

就申请人未能出席要求的面试或申请人所在地不明的情况,在内政部可以确认庇护申请可以被撤回前,它需要用书信的形式警告申请人,并给他们提供一个机会解释为什么没能出席面试。其表现的形式是’知情不报实质性的面试信”,它会给申请人5个工作日解释他们没能出席面试的原因(比如,生病/旅行)。就儿童寻求庇护者没有参加他们的面试的情况,指导指出,”案件工作者要使用更高的灵敏度,决策者必须在做出撤销决定前,采取措施建立所有相关事实”。如果内政部接受申请人的解释,就应该安排一个新的面试,否则,如果没收到解释,或者不能接受提供的理由,庇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一旦庇护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则没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在内政部考虑庇护申请时,申请人一般不得离开英国。内政部只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准予申请人的离境。内政部提供的指导解释唯一极其特殊的情况是看望病重的近亲。在大多数其他情况下,在决定尚未作出前,申请返还护照并未经许可离境英国,将导致申请被自动撤回。

鉴于上述情况,当务之急是寻求庇护申请人严格遵守内政部的申请程序,在申请被考虑的过程中留在英国,以确保申请不被过早地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