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剥夺公民身份无需证明当前危害的风险 – 上诉法院在2018年PHAM V 内政大臣的判决

26 9月 2018, 45 mins ago

上诉法院已作出有关剥夺英国公民身份的”有利于公益”理由的最新判决。

上诉法院驳回了Pham先生对国务大臣对内政大臣剥夺其公民身份的决定的上诉。法院就上诉人目前不再对英国构成有伤害的风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出剥夺公民身份令有关的5个问题进行了考虑,而且法官阿登女士作出了主要判决。

背景

上诉人Pham先生于1983年出生于越南。他于1980年代末移居英国,并于1995年获得英国公民身份。

2011年9月,英国内政大臣因他涉嫌参与恐怖活动而决定剥夺上诉人的英国公民身份。有证据表明,上诉人于2011年前往也门,在那里待了6个月,接受过恐怖主义训练,包括武器训练,并且他还参与了恐怖主义活动。 2011年国务大臣发出剥夺令的主要理由如下:

“安全局评估你参与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并与一些伊斯兰极端分子有联系”。

Pham先生向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SIAC)提出反对剥夺令的上诉。随后发生了一系列诉讼,质疑国务大臣的剥夺令是否使Pham先生变得没有国籍。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在法律问题上,他并没有因为这个决定而成为无国籍人士。

上诉人随后根据欧盟法律以发出剥夺公民身份令与其享受私人生活的权利不成比例而提出上诉,案件于2018年7月18日-19日提交上诉法院审理。此案也引起了法院的关注,自他的剥夺令,上诉人已被引渡到美国,并因5项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被指控并起诉。他对其中的3项指控认罪,目前正在美国一所高级警卫的监狱服刑40年的判决。这一点特别相关,因为上诉人的律师提出,Pham先生目前没有对英国的公共安全构成任何风险,当他获得自由并可以自由返回英国时,任何此类风险都将消失。

相关法律

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2)条:

“如果国务大臣认为剥夺一个人的公民身份有利于公共利益,那么国务大臣可以命令剥夺此人的公民身份”。

上诉法院的判决的关键部分转向了对本节的解释。

双方还提到了《1961年联合国减少无国籍身份公约》(”1961年公约”),其中联合国大会授权难民专员办事处确定无国籍人士,防止并减少世界各地的无国籍人士。该原则受制于”1961年公约”第8(1)条。Pham先生上诉的相关问题是,他是否应该根据这项国际法而被保护不成为无国籍人士。

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一个人是否可以因为他已经否定了他对英国的忠诚义务而被剥夺其作为英国公民的身份。上诉人的律师认为,内政大臣应该表明任何面临被剥夺其公民身份的人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鉴于Pham先生现在在美国服刑,他目前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风险。此外,他还争论说,剥夺公民身份应该有一个很高的门槛,不应该根据某人过去的行为而做出决定。内政大臣的律师认为,忠诚于一个国家的义务对于公民身份至关重要,因此对忠诚义务的否定本身就是剥夺公民身份的适当基础。律师辩称,《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条并未要求将损害风险列为现行。

上诉法院认为,公民的权利是重要的,但义务同样重要。关于是否需要证明目前对英国公共安全造成伤害的风险,主要问题是《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2)条的解释之一。看本节的具体措辞,没有什么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话来说表明当前伤害的风险是一个先决条件。法院判断,要求本身有很多方法可以满足。阿登法官暗示,法院不应该为过去曾如此从根本上否定他作为英国公民而所欠义务的人提供保护,而且确切的理由是由内政大臣来决定。

此外,上诉法院裁定,无论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是否错误地未能考虑相称性问题,以及欧盟法律是否适用于剥夺上诉人其英国公民身份的决定而没在Pham先生的案件中出现。一个潜在的问题是欧盟法律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为个别国家的国籍问题做出决策:可以假设应该采用相称性。然而,在Pham先生被剥夺公民身份的案件中,比例适用的水平很可能只是保护公民免遭任意的遣返。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指控的严重性和上诉人承认有罪,该决定并非任意。

虽然这项判决对《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2)条的解释有所诠释,但似乎就欧盟法律和比例性测试在何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公民身份剥夺的案件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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