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络声称的检控官之前没有义务获得申请国际保护申请人的同意

05 11月 2018, 50 mins ago

注意,本案中的申请人是匿名的,因此在本博客中被称为”PA”。

本案中的问题涉及在评估PA的国际保护申请期间进行的核查工作,其中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一位英国高级委员会成员进入了孟加拉国锡尔赫特的一个警察局,身体力行地找到了他们的记录并进行了搜查。申诉人辩称,在允许开展这项工作时,法官未能评估这使他暴露身份的风险,因为他们已经提醒了他案件的迫害人他的庇护申请。然而,该上诉被驳回,似乎允许英国当局在考虑申请国际保护的同时与申请人的迫害人建立直接的联系,而无需征得申请人的事先同意。

背景

PA是孟加拉国公民,他在18岁后不久便抵达英国。他于2016年4月申请庇护,声称他曾经是孟加拉国民党(BNP)的积极成员。他声称自从抵达英国后他没有积极参与。然而,他的家人仍在孟加拉国民党内活跃。他表示很害怕,因为现任执政党人民联盟的当地成员要求警方发出他的逮捕令,并威胁他的家人以试图确定他的行踪。他还说,他的兄弟在2008年被迫躲藏起来,他的妹妹不得不放弃学业。他说,人民联盟成员试图谋杀他,并且他也被迫躲了起来。

为了支持他的国际保护申请,PA提交了他从孟加拉国获得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两份”第一信息报告”和两份起诉,据称是在锡尔赫特的一个警察局发布的。内政部(本案中的被告)随后进行了一次核查工作,其中达卡高级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访问了指定的警察局,获得了记录并进行了核查。高级委员会官员找不到第一信息报告或起诉。PA的国际保护申请随后被拒绝,因为内政部确定他提交了虚假文件。驳回信中提到了达卡高级委员会的官员以及他们进行的核查工作。

初级裁判所同意PA的国际保护申请应该被拒绝。

高级裁判所考虑的问题

高级裁判所根据三个理由授予PA上诉许可:

  1. 鉴于被告”现已向迫害人提醒了PA的庇护申请”,法官未能正确评估上诉人的风险;
  2. 法官”没有考虑提供的大量文件证据,也没有采用谨慎的审查”; 以及
  3. 法官的判决”受到司法偏见的影响”。

第二个理由最终没有得到太多考虑,因为判定法官不必考虑每一份文件证据。

判决

在上诉中,高级裁判所考虑了与孟加拉国警察局建立的联系是否违反了英国当局不应该提醒孟加拉国PA的庇护申请的责任。他们还考虑了在建立此类联系之前,内政部是否应该通知PA。高级裁判所认为内政部没有义务通知PA,因为高级委员会官员的核查工作”不能从理论上说是对上诉人造成了风险”。尽管有先前的VT案件(斯里兰卡第22条程序指令 – 保密)和《移民规则》第339IA条,裁判所仍作出了这一决定,因为根据这一具体案件的事实,达卡的高级委员会官员在他们的询问中只提到了第一信息报告的编号,而不是申请人的姓名或个人详细信息。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该判决确实包含了内政部的确认,即如果今天进行核查工作,官员不应该向当局提供具体的第一信息报告编号。根据本案的判决,我们同时也可以考虑GDPR的影响以及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义务。

对于司法偏见的指控(上面列出的第三个理由),高级裁判所的结论是,虽然初级裁判所的听证会”有时候是不稳定的”,但他们不会说申请人没有受到公平的审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记录,因此我们难以确定初级裁判所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正如自由运动的报告所示(见上文链接),任何未来对法院或裁判所的偏见的指控最好都要有以前所述内容的记录来支持,并尽可能准确地紧扣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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