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综合医疗保险定义解读

24 10月 2016, 22 mins ago

最近初级裁判所听审的一个上诉案件就一个灰色区域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即什么是全面的综合医疗保险。

根据《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有意通过行使条约权利以学生或自给自足人士在英国居住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必须给自己及家人配有全面的综合医疗保险。

然而,条例并没有对”全面综合”的定义做出详细的解释,所以我们必须查看有关欧洲经济区国民资格人士的内政部指南,其于2015年4月7日被重新修订,解释为”任何覆盖可在英国接受的大多数医疗费的任何形式的保险”。

就这个影响欧洲经济区国民和为那些欧洲经济区国民和他们的家人提供法律意见的移民执业者的有趣案例,初级裁判所已经做出了判决,这意味着在处理排除之前存在的病情医疗保险政策时应需格外小心和注意。

在案件 Shira Tzur v 内政大臣中,一位希腊国民的以色列外延家庭成员被拒绝了欧洲经济区居留卡,理由是这位希腊国民担保人和家人没有全面的综合医疗保险。

与BUPA保险的问题是,保险特别指出在前两年的会员期保险不覆盖之前存在的病情(被确诊的或不被确诊的)。

希腊国民担保人在小时候被诊断为有收缩期心脏杂音,没有症状也无需治疗或药物治疗。而以色列家人是一个戒烟者。

裁判所坚持原判保持拒绝的结论证明,如果医疗保险政策不包括之前存在的病史,欧洲经济区国民和家人必须证明他们没有任何之前存在的病史。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这一点,或者选择不这样做,他们的申请将会被拒绝。

高级裁判所将于2016年9月1日听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