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裁判所判定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外延家属无权提出上诉

24 10月 2016, 16 mins ago

高级裁判所最近判定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外延家属无权对内政部的拒签决定提出上诉。对此案件的引文是萨拉(EFMS:申诉权)[2016年] UKUT 411(IAC)。

外延家庭成员是指那些《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规例》第7条不包括在内的那些人。《2006年条例》的第8条对他们做出了定义。因此,上述决定不影响欧洲经济区公民的配偶或家庭成员,比如子女或父母,且通常包括未婚伴侣,如上述情况,以及其他更多的远亲。

高级裁判所在对《2006年条例》的第2条和第26条作出诠释后得出判决,总结说只有那些有”资格”的家属根据条例规定有权上诉。因为根据《2006年条例》第2条,外延家庭成员没有这样的”权利”来提出上诉。

这一决定将在法律实际操作中对内政部拒签的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外延家属带来巨大的影响,因为他们将无法在初级裁判所中使用上诉程序,而唯一可行的只有诉诸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