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籍法更改对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影响

24 10月 2016, 01 mins ago

2015年11月12日,《2015年英国国籍(普通)条例》(修订第3号)对希望申请规划入籍成为英国公民的欧洲经济区国民推出了额外的步骤。

更改以前,欧洲经济区国民可以通过提交他们已经在英国行使了5年的条约权利,且之后又在英国居住了1年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已经获得了要求的永居权。

然而,在2015年11月12日当天或以后递交规划入籍成为英国公民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及其家属必须在递交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份确认他们已经获得了永居权的证明。

因为欧洲经济区国民直接从欧盟法中获得权利,一张永居权证书仅是确认此权利存在的证明,本身并不能构成权利。

‘认证永居的文件’对非欧盟家属来说称为’永居卡’因此就证明居留权来说并没有必要。

然而,如果一位欧洲经济区国民希望申请规划入籍,他们现在不得不申请永居文件,不然他们的自然规划入籍申请便会被拒绝。

新法规被引入2个月以来,很明显就申请永居文件这一额外的要求已经造成了延误和混乱。

很多欧洲经济区国民匆忙地在2015年11月12日前递交了他们的自然规划入籍申请,其他不知情条例更改的欧盟国民则在了解到他们的申请需要被搁置以便满足新要求时感到非常失望。

申请居留卡的申请表格,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要求提供很多非常详细的信息,大约80页,很长且不容易浏览。

65英镑的申请费可以付给内政部,审理时间应该在6个月左右,但实际上可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

有人提出,这两步走过程的引入可能不合法。申请自然规划入籍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没有移民限制,即他们必须有在英国永居的权利。然而,非欧盟国民的这一权利需要在成功申请永居后由内政部批准,而对欧盟国民来说,如果他们以合格人士在英国居住了至少5年(即,实行了条约权利),他们便自动获得永居权。

因此,根据欧盟法,他们不受移民限制,应该有资格不用文件证明他们有永居的权利来申请规划入籍,这一文件并不构成他们的权利。

也许,有人可以质疑新自然规划入籍法规的合法性,但目前我们必须遵循这一两步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