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认为内政大臣有证明”权宜婚姻”的举证责任

04 8月 2017, 34 mins ago

最近最高法院在 Sadovska和另一个 v 内政大臣 [2017] UKSC 54 案件中考虑了确定欧洲经济区国民与其伴侣之间的婚姻是否是权宜婚姻的举证责任问题。

该案涉及在英国获得永居权的欧洲经济区国民Sadovska女士和最初以4级学生签证来英国并逾期逗留他的签证巴基斯坦国民Malik先生。他们在2012年10月遇见,并于2013年2月确立关系,并于2014年1月结婚。

2014年3月,这对夫妇通知了内政部他们打算在下个月结婚。在预定的婚礼当天,移民官员去了登记办公室,分别对他们进行了面谈,并在他们结婚前拘留了他们。后来,他们两个都被发出了被驱逐出境的通知,Malik先生是逾期滞留者,而Sadovska女士则是试图签署权宜婚姻,这违反了《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法规》(”欧洲经济区条例”)第19(3)(c)条。

继上诉人在初级裁判所,高级裁判所和上级法院内院第一层的失败上诉后,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初级裁判所采取的做法是要求上诉人证明他们的婚姻不是权宜婚姻,但是他们没能提出证据,因为他们在面谈的时候答案不一致。最高法院认为这对于欧盟法律的要求来说是采取了不恰当的做法。

在对法律进行了分析以后,最高法院认为,作为一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的欧洲经济区国民,Sadovska女士只有在被确定她为了方便已经结婚或者试图结婚时才可以被驱逐,而这一证据要内政部来提供,且内政部必须充分调查事实和情况。根据”欧洲经济区条例”实施的指令,对”权宜婚姻”的理解是婚姻是为了获得入境和居留权的主要目的而签订,任何驱逐出境必须是对确立了滥用权利的相应回应[29-31]。最高法院认为初级裁判所没有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Malik先生来说,由于他没有根据”欧洲经济区条例”获得作为家庭成员的居留权,而是一位逾期滞留者,”他没有根据欧盟法律或者非欧盟移民法律确定自己的权利”,因此”他必须要能够证明他与Sadovska女士有着”持久的关系”,然后将由内政大臣确定”事实是否与之相反,或者还有其他理由应该拒绝他的入境”[32]。

最高法院裁定上诉应被允许,并送回初级裁判所进行全面的重新审理,初级裁判所应该考虑他们的面试,以及真实情况和支持他们真正关系的证据。内政大臣有证明权宜婚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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