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因不符合良好品格的要求被拒绝英国国籍申请

24 10月 2016, 08 mins ago

高等法院最近审理的司法审查案件提出了关于英国入籍中良好品格要求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申请人早期有庇护申请的情况下。

审理的案件是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v 内政大臣 [2016] EWHC 1588 (Admin) (详见),关于一位难民就内政大臣拒绝他的入籍申请提出的司法审查。

内政大臣拒绝了诉求人的入籍申请,因为他没有满足《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6条良好品格的要求,原因是他从前的工作是科索沃塞尔维亚安全服务的情报官。问题牵扯诉求人的良好品格是有关他参与并支持了战争犯罪。

申请人出生于塞尔维亚,是”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他在1980年和家人搬到科索沃。他是塞尔维亚警察部队的一名警察,在部队的情报服务机构担任高级职位。他以负责通过拦截进行电子监控,记录和翻译电话,以及将这些信息转给其他工作人员为由申请了庇护,并得到了批准。这些信息之后由情报部门或其他阿尔巴尼亚族人的塞尔维亚等国家机构被用来作为方便开展暗杀行动,以作为”米洛舍维奇政权系统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消除任何对科索沃独立的举动”。

虽然申诉人表示他当时不知道收集的情报会用于这一目的,这却与他先前提出庇护申请时提供的证词不符,当时他明确表示,他知道他的情报工作会被塞尔维亚安全部队所用,以便帮助他们锁定科索沃解放军(科军)的支持者,其中包括有针对性的暗杀。他还曾经表示,他为米洛舍维奇政权的高级官员工作过,他们之后就南斯拉夫问题在国际刑事法庭被起诉,他在南问题国际法庭中以参与收集信息以便策划暗杀被提名。

在考虑申诉人的案件时,法官金详细地审查了他在庇护申请时提供的证据(这很值得一读,其中包括以他的名义提供的专家报告)。判决然后考虑了入籍申请中需要通过的良好品格的要求。

关于良好品格的要求,判决中确定的主要原则包括:

  1. 内政大臣需要满意申请人有良好的品格;
  2. 法院只能从法律的错误或不合理/韦德内斯伯里不合理/程序上的公正的理由进行干涉;
  3. 法案中没有对”良好品格”进行定义;
  4. 内政大臣设立良好品格的标准,她可以随时提高标准;
  5. 内政大臣必须就可能性的衡量申请人的良好品格;
  6. 批准庇护申请不代表有义务批准入籍申请;
  7. 取消入籍的资格是主观的,例如,如果内政大臣有很好的理由认为申请人没有良好的品格,那么她可以拒绝申请人的入籍申请。

判决书之后考虑了内政大臣的国籍政策指南和个案工作说明,其具​​体处理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的罪行,以及列出考虑有过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行的人们的国籍申请的进一步指导说明。

在强调以申请国籍为目的考虑良好品格的要求和《难民公约》中第1F条排除的内容以及国际法中的刑事责任的区别时,法官金在第27段表示 [加下划线]:

“……就考虑良好品格的要求而拒绝入籍申请来说,没有必要表现个人责任,如《难民公约》第1F(SK)条准予的可以不考虑的部分,而参与程度也不需要是国际法中承认的刑事责任的一类。没有必要证明个人是犯有危害人类或协同阴谋犯罪….应该考虑的是是否有参与其中。”

判决非常简单的表明,评估一个人的庇护申请是否会被拒签(根据《难民公约》第1条)与评估内政大臣是否满意申请人入籍申请中的良好品格不同。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确立了良好品格中,法官金认为,尽管内政大臣在拒绝申诉人的国籍申请中弄错了法律或采用了错误的方法,但内政大臣有资格使用她面前的信息并找到申诉人和危害人类罪的联系,内政大臣在总结’申诉人给塞尔维亚情报部门多做的情报工作事实上促进了消除任何组织科索沃独立的运动中的暗杀行动’没有不理性。

因此,申诉人没能满足内政大臣良好品格的要求,诉求被驳回。尽管申诉人就他做情报工作时对信息使用上提供了不一致的证词,法官金认为内政大臣有资格考虑在她面前 “她认为恰当”的证据。因此,她有权考虑申请人在早期庇护申请时提供的证据,以评估他是否符合入籍的良好品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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