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平衡因素:维持有效的移民管控何时会超越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10 4月 2017, 47 mins ago

移民法官经常要处理将外国国民送回他们的原籍国或者基于他们的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考虑允许他们留在英国两者之间的比例平衡关系。

没有一个因素是有决定性的,法院总是必须要根据两者的比例平衡关系作出判决。这个问题最近在上诉法院审理的 Butt v 内政大臣 [2017] EWCA Civ 184 案件中又一次出现,这次是考虑父母与在英国居住的两名成年女儿的关系。

巴基斯坦国籍的64岁和54岁的丈夫和妻子对内政大臣拒绝接受他们的庇护和人权申请提出了上诉,并质疑内政大臣要把他们从英国遣返回国的决定。他们的两个成年女儿的上诉获得了准予。此案的问题是,法官是否在评估人权公约第8条时考虑了递交的女儿们依附父母的证据,并正确地评估了比例平衡的关系。

上诉人有4名成年子女,其中2名在英国有独立的身份。另外两名分别是29岁和25岁。四口之家鱼2004年以游客的身份来到英国,逾期逗留至2012年,期间没有试图在英国申请合法的逗留身份,直到最后以人权为由申请签证被拒绝。他们提出了进一步的申请,但还是被被拒,并得到了遣返回国的判决。2013年,初级裁判所驳回了父母的上诉,但准予了女儿们根据人权公约第8条提出的上诉。在准予女儿们的上诉中,初级裁判所认为他们是”年轻人,可能会对英国的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她们留下来,他们拥有的技能会对公众有益”,而且她们8年来一直在西方发展,她们现在应该留下来”。法官还考虑了她们的大学教育和取得的成就。在向高级裁判所提出上诉时,高级裁判所随后准予了父母的上诉,却驳回与女儿们的上诉。该决定随后被提到了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在评估初级裁判所的衡量比例相称方法时,重申了以前判例法的一些判决结果,其中包括:

  • 人权公约第8条可以用于成年兄弟姐妹间,也可以用于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高度事实敏感的”(Ghising(家庭生活 – 成年人 – 古尔卡政策)[2012] UKUT 00160(IAC));
  • 一位成年人和他的父母之间或兄弟姐妹之间一定要有比爱与感情更多一些的东西,不然是不足以证明家庭生活的(Singh v 内政大臣 [2015] EWCA Civ.630)
  • 在考虑人权公约第8条时,法院应该小心给出关于特定因素的重要性的指导(R(Gurung)v 内政大臣 [2013] EWCA Civ. 8 [2013] 1 WLR 2456)。

比特森法官因此考虑了高级裁判所在有关女儿对父母依赖的平衡比例问题上考虑的因素。这些包括,她们事实上仍和父母住在一起,她们总是在一切重要的事情上接受父母的建议,她们是单身,没有独立的生活,以及如果遣送父母回国将会给她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主张遣送他们回国的因素包括家庭不良的移民史,他们的证据不可信,以及维护移民管制有利公众利益。比特森法官在[25]段指出,”虽然他们对父母的依赖意味着人权公约第8条在这里存在,但是衡量轻重的讨论表明,在考虑遣送父母回国的平衡比例上来看她们的愿望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他们希望在这个国家接受高等教育,他们依靠父母和需要他们的支持,这些只是对冲维持一个坚定和公平的移民政策的两个因素。”

上诉法庭在全面考虑了高级裁判所的决定后,判决高级裁判所认真地考虑了与比例评估有关的因素,包括父母的遣返会对女儿带来的影响。但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高级裁判所在考虑平衡比例的问题或法官达成结论时有任何误导。因此,上诉法院判定,尽管女儿们对父母有依赖,但最终维持有效的移民管制胜过上诉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及家庭的权利(第31段)。

这一决定强调了法院在评估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是否超越维持有效的移民管制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比例的方法。显然,采取的做法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但是这种情况也表明,确实存在后者超过前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