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获得虐童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护照也可被直接签发给身处境外的英国儿童

16 8月 2021, 40 mins ago

在该案件中,皇家护照署的立场是,儿童需要获得对其负有父母亲权责任的人的同意。根据1996年《海牙公约》,父母亲权责任将根据儿童常住地所属国家的法律确定。在该案件中,儿童出生并常住于一个由父亲承担唯一父母亲权责任而母亲的许可则无关紧要的国家(X国)。相比之下,在英国,母亲从孩子出生起就自动承担父母亲权责任。

在高等法院,原告成功证明皇家护照署的决定因违反了英国公法中的合理性原则而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没有合理的证据能够得出父亲必须同意护照申请这一结论。张伯伦(Chamberlain)法官进一步讨论了孩子在没有父亲签字同意时旅行可能出现的情况。他认为,根据1996年公约第22条,如果某种作法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的话,那么地方法律可以被忽略。鉴于此,张伯伦法官考虑了该儿童的最大利益。

此外,张伯伦法官认为,皇家护照署采用X国父母侵权责任法律构成对GA性别的直接歧视,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和第8条的规定,并且不能证明该做法是适当的。

目前尚不清楚皇家护照署是否会申请向最高法院上诉的许可。

只要最高法院随后不推翻这一判决,该判决将有利于那些在没有得到虐童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孩子申请英国护照的女性。

佳森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经验可以协助客户申请护照。如果您希望讨论提出此类申请的可能性,请您随时联系我们以获取建议,或者向我们发送邮件,或在推特脸书领英上关注我们以获取最新资讯。

本博客中的信息仅为一般信息,并不全面完整或旨在提供任何法律意见。尽管我们会尽所能地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法律在博客发布之日是最新的内容,但应该强调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并不一定反映当今现行适用的 法律。佳森律师事务所对访问或依赖本博客中包含的信息可能引致的损失不负责任。如果您希望就当今适用的法律寻求法律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佳森律师事务所会在与客户签署书面协议后提供法律意见。

©Gherson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