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规划入籍和刑事定罪

24 10月 2016, 13 mins ago

越来越多有极小刑事犯罪申请规划入籍成为英国公民的申请人在符合《1981年英国国籍法》的”良好品格”要求上出现问题。

最近,行政法庭审理的Poloko Hiri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4] EWHC 254 (Admin)案件也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如法官所说,刑事犯罪的政策要求在此案中被非常死板地应用。

Hiri先生是博兹瓦纳国民,自2006年开始在英国合法地居住,且自2008年开始在英国军队服役。2011年,他因在高速超速驾驶被罚款100英镑,扣了5分。他于2012年申请自然规划入籍,而申请却被拒绝,理由是他没有符合”良好品格”的要求,因为他的定罪要到2016年才会失效。他递交了他的指挥官的推荐信,表明他是模范军人,并申请决定重审。即使如此,拒签的决定仍旧没变,唯一的理由是他的刑事定罪。

在Hiri先生提出申请时,就”良好品格”要求发布的政策是案件工作者通常应该拒绝那些定罪尚未失效的申请人的入籍申请,尽管就一些较小的定罪应该适当使用酌情权。然而,指南明确表示案件工作者不应该忽视那些属于”鲁莽”原因犯下的罪行,这其中包括超速驾驶。

行政法庭撤销了对Hiri先生的拒签判决,并要求内政大臣重新考虑此案。行政法庭的法官认为Hiri先生的品格没有被完整地评估,且内政大臣”没有按照要求,综合考虑他的品格,没有找到良好品格有利抵消证据的平衡”。但在判决陈词中他没有提到Hiri先生的良好品格的因素。

政策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自Hiri先生的申请被拒签后,内政部已经更改了《1981年英国国籍法》就良好品格要求下评估有刑事定罪申请人的入籍申请的政策。公布的自然规划入籍申请对良好品格要求的指南表示,近三年内有非监禁定罪申请人的入籍申请通常是拒签。涉及尚未失效的由于鲁莽以及超速驾驶的罪行要引起重视的段落在当前的政策中已经被删掉。

“通常会被拒绝”的词语的使用意味着内政大臣仍旧保留着对此类刑事定罪使用酌情权。因此,如Hari先生的案件所示,内政大臣必须对每一位申请人的性格开展综合的评估。如法官在Hiri案件中所言,”案件工作者通常是应该按照有关刑事定罪的政策规定处理案件,但这一要求不应该被机械和死板地应用。对于每个案件的独特性,我们都应该综合评估申请人的品格,而不是简单地在表格上化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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