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签证是通往英国的大门,但需要仔细注意

16 1月 2020, 53 mins ago

最近我们注意到有些移民顾问没有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建议,而使他们被牵扯到一些可疑的投资计划中,导致内政部拒绝他们的续签申请,从而危及到申请人及其家人在英国的居留权。

一级(投资者)签证类别看似简单,实际上是相当复杂的。 与大众的看法恰恰相反,该签证并不等于以货币投资来换取在英国的居留权。 在获得永居许可(“ ILR”)之后,投资者可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自由地撤回和使用他们的投资资金。 但是,要达到这一阶段,投资者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条件,而这些条件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 不仅如此,这些要求还会不断地被内政部和法院修改和解释。

除了最实质性的变化(例如将五年前的最低投资水平提高到200万英镑,并在2019年春季废除政府债券这一可行的投资方式)外,内政部和法院还经常引入其他不太尽如人意的解释。 这些解释尽管很容易被忽视但却是最危险的,不遵守这些解释中的规定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成功续签和获得英国的永久居留权。

例如,司法机构最近提供了一项解释,限制了在这种移民签证途径下允许进行的投资种类。 上级法庭维持了内政部对一名一级(投资者)签证续签申请人的拒签决定以及对另一名永居申请人的拒签决定,因为他们的投资资金并没有在他们自己完全不受约束的控制下。

两名上诉人都是使用从一家公司借来的资金投资到另一家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2014年11月6日之前获得此签证类别初始许可的申请人, 这一点是被《移民法规》正式允许的。上诉人还有合法权利将其投资资金转移到他们选择的公司中,并有权赎回他们在其投资的公司中的股份。但是,尽管这些投资似乎是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的,但仲裁庭除尤其指出,实际上,投资者并没有自由地选择将资金投资于该特定公司,而是被他们与借款者签订的一项协议要求这么做的。这种推论源于一个事实,就是借钱给上诉人的公司与申请人随后投资的公司联系非常紧密。这种公司结构似乎纯粹是为了获得投资者签证而建立的。虽然本身并不禁止建立或使用这种方式,但事实证明,这种投资不足以满足法庭对“以其自然和原始的方式”控制资金的定义。

此外,法庭指出,上诉人依靠的资金被用于英国境外的投资。 根据《移民法规》的规定,持有这笔资金的公司并不符合 “活跃的英国贸易公司”这一要求,而是一个“开放式投资公司”,而一级(投资者)移民是不被允许投资到这类公司的。

以前对于一级(投资者)签证类别中的投资资金的使用规则并没有上述这类解释。 我们可以看到一级(投资者)签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导致该签证类别的现在的版本与最初的签证类别越来越不相同。 其中最令人担忧的方面就是其不可预测性,因为移居英国的移民们都期望这些管辖他们在英国居留权的规章制度能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

然而,毫无疑问的是该签证类别将继续发生进一步的变化。 例如,内政部可能会引入财富审计要求,来解决洗钱的问题。 此外,拟议中的2021年主要移民改革将对整个移民体系带来根本性的改变,最终将进一步改变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投资者签证。

Gherson律所不提供投资建议,任何投资选择都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配合其独立的财务建议做出。

Gherson在一级(投资者)移民签证申请的所有阶段都拥有丰富的经验。 如果您想讨论与该签证类别有关的情况和选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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