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在严重欺诈办公室的调查中限制法律专业特权

24 5月 2017, 59 mins ago

在严重欺诈办事处处长 v 欧亚自然资源有限公司(2017年)案件中,法院第一次考虑了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内部调查时所创建的文件状态问题。

本案是严重欺诈办公室(”SFO”)提出的申诉,声明律师和法务会计师在对欧亚自然资源有限公司(”ENRC”)及其子公司的活动进行内部调查时所产生的某些文件不应受到法律专业特权的限制。

申诉是背景是SFO正在开展的刑事调查,重点是对 ENRC欺诈,贿赂和腐败的指控。

ENRC在2013年2月向SFO披露了调查的最终报告,但并没有提供有关采访内容或其他工作内容。2013年,SFO展开了刑事调查,要求披露文件(包括律师的工作内容),并根据《1987年刑事司法法》(”CJA 1987″)第2(3)部分向ENRC发出强制提供文件的通知。

ENRC认为,所要求披露的文件受到诉讼特权、法律咨询特权或两者皆有的特权的制约,因此SFO不能强制他们披露这些文件。

安德鲁斯法官通过用法务会计师对ENRC的内部管控进行评估的方式拒绝了ENRC就面试文件和工作内容特权的声明。然而,她对向董事会提交调查结果的申诉表示赞同,这也涉及到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

关于访问记录,法官判定没有证据表明任何被访问的人(无论他们是谁)有被授权代表ENRC寻求和接受法律咨询,这些人和律师之间的沟通不是代表公司客户传达指令的过程中的沟通。

至于幻灯片和会议记录,这些包含或透露了律师对”潜在的犯罪指控和公司应对这些潜在指控采取措施的建议……”如果出席演讲的律师只是向董事会报告他的事实调查结果,并没有涉及任何法律意见,记录了事实调查结果并报告给客户的会议纪录将不会受到法律咨询特权的约束。然而,会议的证据表明律师事务所已被委托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其调查结果相关的某些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因此,幻灯片是为了向ENRC提供法律意见的具体目的而准备的,所以是享有特权的。安德鲁斯法官证实了这一点,即使提到的会议笔记和含有事实信息的幻灯片,或者是调查结果,不然不会享有特权,因为它们是律师 – 客户沟通的保密部分,属于保护律师工作内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