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森团队帮您家庭团聚

22 10月 2016, 16 mins ago

2011年8月,佳森律师事务所代表四位以色列公民在移民和避难初级裁判所就入境签证官 Tel Aviv Israel 拒绝他们的入境签证申请判决进行了成功的上诉。

上诉人于2011年1月对入境签证官根据<移民法>第319H(f)段拒绝了他们作为计分制体系移民的子(女)的入境签证申请提出了上诉。

入境签证官不认为此案有严肃或不可抗的家庭因素以可以准予签证。这是因为决定把家重新定居在英国完全是母亲自己的主张,尽管父母照顾子女的方式可能会发生改变,所以这一家庭因素不能构成法规中描述的例外。

四位上诉人都是11岁以下的孩子。他们的母亲获准了英国投资移民的签证,并希望带上四个孩子一起来英国。他们的父亲打算在三年内等在以色列的工作慢下来再跟他们团聚。

内政部在上诉中承认入境签证官没有根据<移民法>319H(f)考虑到其他不应否决签证申请的因素。提控管最后接受此案有其他需要现存考虑的因素。

裁判所认为此父母移民英国的计划”非常合理”,而且母亲带着他们年轻的孩子直到父亲关闭律师事务所是”再自然不过的”。凭借使用条例中”其他不应该拒绝此申请的因素”这一短语,我们获得了上诉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