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国籍儿童的主要第三国国民照看人有在欧盟居住的权利

16 5月 2017, 40 mins ago

最近的H.C. Chavez-Vilchez和其他人v Raad van bestuur van de Sociale verzekeringsbank和其他C-133/15是欧盟法院(”CJEU”)判定第三国国民,即非欧盟国家(”欧盟”)国民,可以以未成年子女父母的身份获得欧盟内衍生的居住权的案例。

这一案件和2011年早先发布的Ruiz Zambrano(C 34/09)的案例相似,该案的判决是,有欧盟成员资格的儿童(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小孩)的父母可以获得在相关成员国居住和工作的权利以此保护儿童在欧盟国居住的权利。

Chavez-Vilchez案涉及八名申请人,都是荷兰籍儿童的母亲,他们在荷兰福利制度下申请经济支柱。所有八个申请都被拒绝,理由是他们没有在荷兰居住的权利,他们根据国内的法规没有获得社会援助的权利。

Chavez-Vilchez夫人案件的具体事实如下:她是一名委内瑞拉国民,与荷兰籍国民有伴侣关系,后来生了一名荷兰籍的儿童。一家人在德国一直住到2011年直到他们的关系中断, Chavez-Vilchez夫人带着孩子离开了家。返回荷兰后,她申请了国家福利待遇以支持小孩的生活,因为父亲已经不再对孩子提供支助。 Chavez-Vilchez夫人的申请被当局拒绝,因为她根据国内立法没有在荷兰居住的权利。

七名其他第三国国民共同将荷兰当局告上法庭,因为当局拒绝批准他们的国家福利待遇。初次上诉被驳回后,荷兰高级行政法院决定暂停诉讼,并将以下三个问题提交给国际法院作初步裁定:

  1. 欧盟条约第20条是否必须被理解为阻止一位负责有成员国身份子女的日常生活的第三国国民在此成员国居住的权利?
  2.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该儿童是否在法律上、财务和/或情感上完全依赖这位父(母)是否有关,而且,不能排除另一个有成员国身份的父(母)实际上可能完全可以照顾这个孩子?
  3.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第三国国民不得不貌似合理地作出另一父(母)不能接管照顾孩子的责任,使得如果剥夺父(母)/第三国国民在欧盟生活的权利,那么孩子则必须离开欧盟领土?

欧盟条约(”欧盟运作条约”)第20条特别讲到欧盟国民的公民身份和在欧盟境内自由移居的权利。

实质上,法院的初步裁决有双重意义:

  • 评估一个欧盟成员国国籍儿童是否要被迫离开,必须要考虑如果拒绝其照看人的居留申请,这个儿童是否会被剥夺欧盟成员国的利益。有另一位父(母)或照看人能够并且确实愿意照顾这个孩子的事实是衡量平衡的一个因素,但对这种申请并不是绝对。评估必须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 欧盟条约第20条必须理解为不能排除一个欧盟成员国给一位欧盟国国籍儿童的父(母)提供居住的权利。这一居住权受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是欧盟国国籍小孩的主要照顾者的限制,拒绝该申请并从而迫使该儿童离开相关成员国的领土将会剥夺这个儿童作为欧盟国民的实质权利。

法院认为,相关成员国(即荷兰当局)必须针对证据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审查,以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这样的拒绝确实会产生这一后果。

和Zambrano(也依据欧盟条约第20条)案件情况类似,这进一步真实了第三国国民在欧盟成员国作为首要照顾人的居住权。在 Zambrano案件,以前的判决是要求小孩离开会剥夺他/她真正享受欧盟成员的权利。

因此,很明显,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第三国国民,若是欧盟国国籍儿童的主要照顾人,他/她则享有这种国籍的福利,有在此国家居住的权利。第三国国民因此应该提供证据申请居留证件,要求他们离开将剥夺欧盟儿童享有欧盟成员资格给予他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