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裁定内政部”缺乏清晰度和合理性”的拒签信…”不能被此法院承认”

27 2月 2017, 40 mins ago

这是最近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我们认为这一裁决在考虑内政部的拒绝通知信时十分重要。

拉弗蒂法官和欧内斯特·赖德爵士最近审理了案件 SI(印度)v 内政大臣 [2016] ECWA Civ 1255。这个案件涉及一名印度国民,他因为没有满足移民法规(”规则”)附录C中规定的资金要求而被拒绝了1级(毕业生工作)签证申请。

上诉人于2012年4月5日提交了他的申请,该申诉于2012年10月1日被拒绝。上诉最初定在2012年12月13日。上诉的五天前,上诉人提交了他父母的银行帐户以及他们确认在财政上支持他的证据。聆讯的三天前,在2012年12月10日,在审查了现有的证据后,内政部撤回了其2012年10月1日的拒签决定。后来,内政部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了新的保持原来拒签决定的判决。这即是此上诉的主题。第二次拒签通知书上指出,”内政部不允许父母赞助…此外,你提交的证据是在申请日期,即2012年4月5日,之后,因此不能被接受…”。

该理由被理解为,申请被拒绝是因为上诉人没有在递交申请时提交额外的资金上的证据。内政部争论说这本不是拒签的原因。

移民法对资金的要求是上诉人在申请之日,要在其控制之下、连续的90天里有至少800英镑的资金。就此,上诉人提交了他劳埃德银行的对账单,该对账单和所需的90天期限相比,有三天余额低于了800英镑。在上诉之前,上诉人提交了她母亲的银行对账单,以及银行称他为”任命人”的银行证明信,和他父母的宣誓书。他声称,他可以依靠母亲的资金解决他帐户的缺钱问题,这样足够高于800英镑。上诉人认为,在印度,”任命人”可以按需获得资金。内政部认为,这些并不是上诉人可以控制的资金。

然而,上诉法院并没有站在内政部这边,因为”引用移民法规的五页”拒签信里只包括了”两句和判决有关的话语”。上诉法院批评内政部没有给出为什么1级申请不允许依赖父母财政资助的理由,以及为什么没有考虑后来提供的证据。法院指出,”就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被拒绝,如果是,为什么,这一问题,申请人和裁判所将自己得出结论”。法院继续表示,拒绝信”缺乏清晰度和合理性”,”经受不住法院的审查”。

上诉法院在准予上诉时强调了以下要求:

“判决书应明确说明 a)申请的事实决定因素,b)申请人的证据为什么被拒绝,和 c)达成结论的理由。”

在拒绝移民申请时,内政部必须明确说明他们根据递交的证据而拒绝计分制体系申请的原因。如果不这样,他们则面临着被质疑。如果您希望咨询是否有对拒签提出质疑的法律权利,请随时与我们佳森律师事务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