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欧洲经济区上诉案中不能以人权为由

01 6月 2017, 19 mins ago

上诉法院维持了初级和高级裁判所的判决,即人权不能形成欧洲经济区上诉的一部分(Amirteymour v SSHD,EWCA Civ 353)。

申请人以他和女儿(一个桑布拉诺申请)的关系为由申请了居留证以确定他在英国居住的衍生权。申请人试图依靠人权为由,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人权申请。居留卡申请被拒绝,但没有遣返指示。

申请人对拒绝提出了上诉,并再次提及了他的人权理由。内政部长提出了第120条通知,询问他是否有其他她应该知道的理由。在此阶段,申请人没有明确地提出任何人权论据,但却在上诉中又再一次被提及。在上诉的过程中,法官认为人权论据不能成为欧洲经济区上诉的一部分。

理由是上诉权(根据第26(1)条)具体是对欧洲经济区判决提出的上诉权利。欧洲经济区的上诉应该侧重于欧洲经济区法律(涉及没有遣返指示案件的判决)。赋予上诉权的法规并不构成一个可以提出关于移民规则和人权争论的一般场合。

所以,申请人能将人权论据纳入欧洲经济区上诉的一部分的情况是申请人需要作出独立的人权申请。这项裁决意味着这里可以有两个上诉,一个是欧洲经济区法律的,另一个是人权问题的(除了通过第120条程序事先通知内政大臣的情况之外)。

由于英国判例法的要求,即没有明确提出人权诉求(尽管涉及移民规则而不是欧洲经济区法律)也要考虑人权问题,使得这一决定看来更为令人惊讶。因为申请人是根据与女儿的关系提出的申请,可法院却没有看到他们的家庭和私人生活的权利(人权公约第8条)。

当然,这里申请人寻求在英国居住的困难在于,留英申请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对他们来说是结果更重要,而不是申请要选择哪种理由。他们现在面临准备两项申请和可能两个上诉的法律费用,可能涉及许多相同的问题但不同的法律程序,而不是一个包含申请和上诉的程序。额外的申请和上诉也将可能增加公共基金的费用。

申请人需要考虑除他们的欧洲经济区申请外,是否应该根据移民法提出单独的以人权为由的申请。如果没有,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当发出第120条通知时明确人权论据则显得额外重要。

对于那些提出人权申请和欧洲经济区申请的人事,我们强烈建议申请人咨询法律意见,因为这可能会有更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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