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入籍成为英国公民的欧盟经济区国民仍可行使EEA条约权利?

24 10月 2016, 51 mins ago

在英国行使欧盟条约权利的欧洲经济区国民有资格把他们的家人带到英国一起生活,这已经是《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早先成文的法律规定。

还有很明确的一点是,按照2006年EEA条例要求在英国生活满5年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从此有资格申请自然规划入籍成为英国公民。

然而,不确定的一点是是否规划入籍成为英国公民后的欧盟经济区国民还可以根据EEA条例行使他们的欧盟条约权利把家人带来英国一起生活。

包括在2006年EEA条例第2条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在2012年已经将定义修改为除英国公民外。

就此,内政部倾向于拒绝给有双重国籍的家属颁发居留卡。

行政法庭(民事部)最近在案件Lounes,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v SSHD [2016] EWHC 436 (Admin) (08 March 2016)中处理了这一问题。

原告是阿尔及利亚国民,他娶了一位持有英国国籍和本来是西班牙国籍的太太。他因为太太作为欧洲经济区国民在英国行使条约权利申请了居留卡。内政部根据修改了的2006年EEA条例第2条”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定义拒绝了他的申请。

行政法庭判定,是否在此种情况下双重国籍者还可以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C)2004/38中获益尚不明确,将案件转到了欧盟司法法院。

转到欧盟法院的问题是,原告持有双重国籍的太太作为一位西班牙国民在英国行使了她的自由流通权利并根据指令第16(1)条获得了永居权是否可以继续根据指令2004/38/EC第3(1)条受益,或者当她通过自然规划入籍成为英国公民以后是否会根据指令3(1)停止受益。

此外,欧盟法院还将需要决定是否修改了的2006年EEA条例第2条(现在把英国公民排除在外)违反了法令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1条。

很多有类似事实的案件目前都是悬而未决,欧盟法院的判决将会对这些等待处理的案件提供一个清晰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