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的观点:英国/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双重国籍持有人及其家人现在仍享受自由流动权利

07 7月 2017, 40 mins ago

2017年5月30日,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在英格兰及威尔士行政法庭提及的涉及一位西班牙/英国双重国籍持有人的配偶根据他的太太是欧洲经济区国民申请永居卡而被拒签提出的司法审查的案件提供了法律意见。

尽管在今年晚些时候欧洲委员会发布完整的判决前,我们必须谨慎行事,但总法律顾问的意见暗示英国政府对获得英国国籍的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待遇权限过于限制。

案件背景如下:Toufik Lounes先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于2014年与一位西班牙/英国双重国籍的国民结婚。Lounes先生的妻子(Garcia Ormazábal女士)根据2004/38 / EC号指令(也被称为”公民指令”(”指令”))行使了她的自由流动的权利,于1996年移居到英国。在行使权利期间,她最终获得了英国永久居留权。此后,Garcia Ormazábal女士申请了自然规划入籍成为英国公民,并于2009年获得了批准。Lounes先生的妻子至此是一位双重国籍国民。

2012年,英国政府修改了2006年”欧洲经济区条例”(”条例”),将”指令”转为了本国法律。修改了条例后,英国政府认为欧洲经济区国民一旦成为英国公民,他们就失去了享受其欧洲经济区国民的权利,除其他外,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再依靠”指令”下的自由流动权利,其中包括将其家人带到英国。相反,他们必须根据更严格的英国移民法规提出申请。

Lounes先生于2014年结婚,此后根据”指令”,以作为在英国行使欧洲经济区国民条约权利的家庭成员为由申请了居留卡。该申请于2014年5月被拒绝,理由是Garcia Ormazábal女士在获得英国公民身份之后就不再被视为欧洲经济区国民。因此,她不能再依靠她在”指令”下的权利,反过来,Lounes先生也无法受益。

随后,Lounes先生在行政法院提出了司法审查的要求。法院对经修订的”欧洲经济区条例”的兼容性表示担忧,因此提出了以下问题(上述事实已经提交给了欧洲法院):

在她持有西班牙国籍和英国公民身份且居住在英国的同时,她和她的配偶是否是指令2004/38 / EC下第3(1)条意义上的受益人?

总法律顾问认为,Garcia Ormazábal女士在根据”指令”行使权利和她获得英国公民身份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为了获得后者的公民身份,她必须首先按照”指令”行使其”条约”权利。虽然总法律顾问认为成员国自己有其将欧盟法转为国内法的方法,但他认为Garcia Ormazábal女士在获得英国国籍后身份已经改变,她不再是”指令”下自由流动权利的”受益人”;因此,Lounes先生无法从已经不是受益人的那里获得居留权。

但是,总法律顾问认为,根据”欧盟条约”(”TFEU”)第21(1)条和法院以前的判例,成员国必须实行自由流动的原则。第21(1)条规定:

每位欧盟公民都有权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流动和居住,但必须受”条约”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以及为使其生效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根据第21(1)条保障的权利的有效性要求欧盟公民(包括目前为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 – 英国公民)被允许在选择的获得国籍的国家继续他们的家庭生活,表达他的意见:

Ormazábal女士通过在居住国成为公民的更深层次的一体化最终剥夺了欧盟法就她的配偶赋予她的权利,这显然会损害她在该国追求家庭生活的权利,即她所追求的一体化融合。所以是一方面给予,而另一方面剥夺。

实质上,向欧盟国民的第三国国民家属提供居留权的条件原则上不应该比”指令”要求更严格。因此,英国政府必须适当考虑到 “欧盟条约” 第21(1)条规定的自由流动原则的有效性。这符合欧盟成员国国家法律至上的既定原则。

尽管有这样的结论,上述考虑也只是总法律顾问的意见,欧洲法院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全面审议此案。我们还不清楚,如果欧洲法院同意总法律顾问的意见,那么在英国离开欧盟后,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影响?

©版权所有-佳森律师事务所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