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就与制裁有关案件的损害索赔作出重大裁决

14 6月 2017, 31 mins ago

2017年5月30日,欧洲法院大法庭对Safa Nicu制裁案作出了重要判决,这是第一起向根据欧盟制裁制度被错误指定的实体作出赔偿的案件。

欧盟推出对伊朗的制裁措施,是为了对该国施加政治压力,以结束扩散敏感的核运动和核武器运送系统的发展。Safa Nicu被指定在参与此类活动公司的名单上。

2014年,Safa Nicu成功地向总法院申请将它在名单上除名。该公司根据欧盟制裁体系申请了损害赔偿。普通法院发布了前所未有的判决,对Safa Nuci的声誉受损颁发了50,000欧元,但驳回了公司所求的7.7百万欧元的物质损失赔偿。

Safa Nicu随后对决定不向他们作出物质损失赔偿的判决在欧洲法院提出了上诉,欧盟理事会反上诉了这一决定,说根本不该给Safa Nicu作出任何赔偿。

大法庭驳回了这两项上诉。

欧洲法院证实,在决定是否在这种情况下裁定赔偿金时,法院需要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这些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欧盟法律的严重性,违约期限,欧盟理事会的行为,以及根据制裁制度指定公司给第三方带来的影响。

欧洲法院认为,欧盟委员会未能提供坚实的证据证明Safa Nicu连续三年在制裁名单上构成了”严重违反欧盟法律”,应获得损失赔偿。

然而,法院同时还认为,驳回物质损失赔偿是正确的,因为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制裁造成的损害,或实施制裁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发现在欧盟制裁制度下被错误地指定的个人和公司可以从判决中获得一点安慰,因为这一判决证实,原则上他们是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然而,判决明确表示,要成功获得这一赔偿是困难的,任何希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一方都必须确保能够充分证明制裁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受到的损害。

近年来,佳森律师事务所成功地帮助许多客户取消了欧盟理事会的制裁规定,并继续代表一些个人向普通法院就取消制裁提出申请并对索赔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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