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英国公民身份会如何被剥夺?

12 8月 2021, 16 mins ago

今天,我们来解释一个人的英国公民身份会如何被剥夺??

谁来决定是否剥夺一个人的公民身份?

根据 1981 年法案 40 条,取消个人公民身份的权力被授予给了“国务大臣”。实际上,这是指英国内政部的国务大臣。

当国务大臣在以“公共利益”为由剥夺某人的公民身份时,他们通常会基于安全局的建议。尽管如此,国务大臣必须自己酌情处置。因此,即使安全局认为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管理某人带来的任何安全风险,国务卿也可能还是会剥夺这个人的公民身份(例如 Y1 v SSHD [2013] UKSIAC 112/2011(2013 年 11 月 13 日)) .

我会知道我被剥夺了英国公民身份吗?

1981 年法案 40(5) 条要求国务大臣向被剥夺英国公民身份的人发出书面通知。但是, 10(5) 条中规定了许多情况下的“视为送达”服务。因此,当通知以邮寄的方式被发送出去时,在其被发出后的第二天(如果是发送到英国境内的地址)或这在其被发出后的第二十八天(如果是发送到国外的地址),该通知会被视为送达。这意味着某些人可能在没有实际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失去其公民身份。

2018 年内政部进一步制定了 10(4) 条,该条款允许国务大臣只需简单地将通知或通知副本放在内政部档案中就能满足通知要求。在以下情况下,国务大臣可以选择该方式:

  • 该人下落不明;并且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 没有提供通讯地址,并且国务大臣不知道任何该人过去曾使用过的地址;或者
    • 提供给国务大臣的地址有问题、虚假或不再被该人使用;
  • 看似没有人能代表该人,或者提供给国务大臣的关于该人代表的地址有问题、虚假或不再被该人代表使用。

结果,有些人在国务卿压根没有向他们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被剥夺了英国公民身份。

这中情况可能即将被改变。在最近的 R (D4) v SSHD [2021] EWHC 2179 (Admin)一案中,高等法院裁定 10(4) 条是不合法的,因为它是 1981 年法案 40(5) 条的越权条款。因此,以后国务卿将会被要求必须向被剥夺英国公民身份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然而,张伯伦 J (Chamberlain J) 采取了不寻常做法——暂缓了他的判决的效力。根据法律评论员约书亚·罗森伯格 (Joshua Rozenberg) 的说法,这可能是为了让内政部“有一点时间来找到摆脱困境的方法”——即剥夺恐怖分子嫌疑人的公民身份但违法未进行通知。

我如何才能发现呢?

10(1) 条规定,可以通过亲手传递、传真、电子邮件、快递、文件交换或邮寄的方式通知关于剥夺某人英国公民身份的决定。通知可以送达给被剥夺公民身份者本人或者可以被视作被剥夺公民身份者代表的人。

根据 40(5) 条,剥夺公民身份的通知必须明确说明国务大臣已决定剥夺此人的公民身份,以及做出该决定的理由,还有关于该人上诉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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