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裁判所就未婚伴侣移民案件的判决以及辛格案( SURINDER SINGH)的应用

26 5月 2017, 17 mins ago

本案涉及英国公民的非欧洲经济区的未婚伴侣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住一段时间后返回英国的情况。

在此案中,这位非欧洲经济区的未婚伴侣是一名南非公民Banger女士,她与英国籍公民Rado先生有着长久的伴侣关系。起初,他们住在南非,后来在2010年搬到了荷兰,因为Rado先生在那里接受了一份工作。Banger女士作为欧盟国民的外延家属被准予了荷兰居留卡。在荷兰居住了三年之后,这对情侣决定迁往英国,Banger女士根据《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向英国内政部申请了居留卡。但是居留卡申请被拒绝了,原因是当时的”欧洲经济区条例”第9条不承认未婚伴侣是英国公民的家庭成员,而承认配偶和民事伴侣。目前执行的《201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仍旧就英国公民的家庭成员保持同样的立场。

高级裁判所考虑了各种各样主要涉及适用苏林德辛格案原则的问题,以及判例法和”公民指令”和”欧洲经济区条例”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审理此上诉案件的问题的同时,高级裁判所暂停了审理程序,并向欧洲法院提出了若干个问题以求初步裁决。提交给法院的问题有:

  1. 苏林德辛格案的判决原则是否扩展到非欧洲经济区的未婚伴侣;
  2. 另一方面,根据”公民指令”是否需要签发或促进此类居留授权的规定;
  3. 是否在没有深入地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而因此没有充分或足够的理由对拒绝居留许可的决定作出解释的情况是违反”公民指令”第3条第(2)款;
  4. 是否阻止向法院或裁判所就拒绝声称自己是外延家庭成员的个人发放居留卡的决定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指令”相容。

法院需要一些时间来处理上述问题。与此同时,处理英国公民的未婚伴侣的政策将保持不变,即如果他们选择使用欧洲经济区条例,而不是要求更严格的”英国移民规则”,他们的居留申请将会被拒绝。但是,这一政策可能会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