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外国患者面临严格限制以防不被遣返

24 10月 2016, 00 mins ago

上诉法庭在案件 GS (India) and Others v SSHD, [2015] EWCA Civ 40 中判定将极其病重的病人送返回他们自己的祖国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即使返回祖国后他们的绝大多数可能会面临早期死亡的风险。

五位上诉人都是末期肾脏患者,还有一个是爱滋病毒感染高级阶段的病人。除了其中的一位,其他人都患有末期肾脏疾病并在接受透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他们返回祖国将失去继续做透析的可能。很多例证显示,他们会在返回祖国两到三个星期后死亡。上诉人中有几位有在英国获得肾脏移植的机会,其中一位在上次裁判所审理他的案件后已经接受了移植。上诉人争论说如果他们被遣返,他们的预期寿命便只在眼前,驱逐他们出境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三条和第八条。

就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上诉法庭借用了欧洲人权法庭在著名案件 D v UK 24 EHRR 423 and N v UK (2008) 47 EHRR 39中的判决。在此案中,申请人已经达到了性命攸关的时刻,法庭认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面临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没有权利向驱逐国要求继续享有医疗、社保或其他形式的帮助。但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此案),法庭认为遣返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

后来,到底案件D的例外情况是否只局限于临终前也在一些案件中被再度讨论。在案件N v UK中,斯特拉斯堡法院维持了案件D中设立的高门槛,声称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例如案件中的D,即申请人病危,几乎接近死亡,而他的原籍国保证不了他所需的护理或医疗,同时也没有家人愿意或有能力为他提供基本的食物、住所或支持。但是,欧洲法庭在案件N中并没有排除其他极其特殊的情况,例如在同等不可抗的顾及到人道主义的时候。

对N v UK案件的应用是在上议院在相同的案件 N v SSHD [2005] 2 AC 296, [2005] UKHL 31做出判决之后。上诉法庭在案件GS(印度)中考虑了案件N中D仅限于接近死亡的情况,并声称此案”没有紧张气氛,更别说是上议院和斯特拉斯堡法庭采用了不一致的方法。”这是最后一个需要质疑的地方,因为欧洲法庭显然将其他类似不可抗力的案件情况留有余地。

上诉法庭在案件N后还审理了一些类似案件,其中斯特拉斯堡法庭判定,把寻求避难者遣返回”安全”的第三世界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乍一看,人们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遣返不可抗但却不致命情况的寻求避难者会违反人权公约第三条,而遣返重病且几乎只有几周便会死去的病患却不违反。然而,这是上诉法庭的判决,它表示这是两种不同的状态。D的情况是被限定的,从字面上定义,是临终前的情况。

这些是非常苛刻的决定,对于几个案件的上诉人来说,把他们送回原籍国毫无疑问地是给他们宣布了死刑。据了解,至少有一些上诉人打算向最高法院上诉,而且,如果他们无法在英国取得有效的补救措施,那么他们可能会设法把案件送去欧洲最高人权法院。值得注意的是,斯特拉斯堡法院的现任法官斯皮尔曼对案件N v UK中多数人的意见持不同看法,并表现为对在一段时期遭受身体或精神折磨后而面临死亡的申请人应该给予考虑。而且,在 Mwanje v Belgium (2013) 56 EHRR 35案件中,六位法官,包括在案件N中也持异议的图尔垦法官,也同时就反对临终学学说表达了一部分的看法:

“我们认为那种严肃并接近死亡程度的门槛很难与人权公约第三条的意思和精神相符,公约第三条是最基本的权利,是关系到个人的诚信和尊严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位病床前临终的病人和一位大家都承认将会很快死去的病人的区别将是微乎其微的人性化方面。我们希望法庭可以在某一天就这一观点重新审查案例法。”

因此,欧洲人权法庭无论如何也不会和上诉法庭在案件N中得出同样的结论。

一些申请人还就公约第八条提出了争议,声称遣送那些在英国接受医疗的病人返回自己的国家将违反尊重私人生活的权利,但上诉法庭以他们在之前的法庭(高级裁判所)没有提出这一论点为由拒绝考虑。至于其他上诉人,劳斯法官引用了 MM (Zimbabwe) [2012] EWCA Civ 279案件中有关医疗遣返案件的第八条指南:

“我唯一可以遇见在被遣返的国家没有可能接受足够的医疗会与违反人权公约第八条有关的情况是有其他额外的平衡因素需要考虑。假设,上诉人已经在英国建立了自己的家庭,那么继续在英国接受医疗和在英国有家人的支持和依靠则可以构成第八条的”私人生活”。这一结论并不包括把这里的医疗设施和在津巴布韦的医疗设施做比较,这一事实也不会违反人权公约的原则。如果被遣送国没有足够的医疗设施,英国没有任何公约责任来提供医疗服务。”

劳斯法官表示没有任何一位上诉人提供了额外的因素以便定义违反第八条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