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行使欧盟条约权利

21 6月 2018, 56 mins ago

2018年6月5日,欧洲法院大议会(ECJ)就科曼(Coman)等人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该案件就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家庭成员行使条约权利的考虑了”配偶”这一定义,即居住在国内法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的同性已婚伴侣。

案件集中在科曼先生身上,他持有罗马尼亚和美国公民身份,并与美国公民汉密尔顿先生结婚。这对夫妇于2002年6月在纽约遇见,并于2005年5月至2009年5月期间在美国共同生活。科曼先生随后搬家布鲁塞尔在欧洲议会工作,而汉密尔顿先生继续居住在美国。这对夫妇于2010年11月在布鲁塞尔结婚。

2012年12月,这对夫妇联系了罗马尼亚监察局,询问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汉密尔顿能否合法地在罗马尼亚合法居住超过三个月。

2013年1月,监察局对这对夫妇的咨询做出了回应,称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同性伴侣,即汉密尔顿先生,无权在罗马尼亚居住超过三个月。答复中包含一项解释,说罗马尼亚民法典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汉密尔顿先生不能以家庭团聚为由被批准临时的居住权。

2013年10月,科曼等人向罗马尼亚初审法院提出了针对检察机关的行动,要求他们承认在欧盟行使自由流通权方面有性取向的歧视。科曼和其他人还责令视察局终止歧视并赔偿损失。他们认为,不承认在国外结婚的同性伴侣违反了保护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权利的罗马尼亚宪法以及有关平等原则的条款。

罗马尼亚初审法院将此案转交给罗马尼亚宪法法院裁决违宪。该案随后转交给了欧洲法院。

罗马尼亚宪法法院提到欧洲法院有关欧盟法律中配偶定义的四个问题,以及如何解释其在自由流动权利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1. “配偶”一词是否包括根据欧洲经济区移民条例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
  2. 如果对问题1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是否法律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准予在欧盟合法结婚的欧盟国民的同性配偶在该国有居住的权利?
  3. 如果对问题2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同性配偶是否被承认是欧盟国民的”其他家庭成员”?
  4. 如果对问题3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否所有欧盟国家都要求允许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同性配偶在该国居住?

听证会于2017年11月21日举行,总检察长Melchior Wathelet于2018年1月发表了他的意见。2018年6月5日,欧洲法院大议会回答了罗马尼亚宪法法院提出的问题:

  1. “配偶”的定义包括同性伴侣。因此,一位欧盟国国民在一个欧盟国家与一位来自其他国家的国民合法地结婚,所有其他国家都必须承认这一婚姻。
  2. 对于问题1的答案是肯定的,欧洲经济区移民条例中”配偶”的定义包括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国家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所有欧洲经济区国家都必须授予同性配偶居住权。

由于问题1和2都得到了肯定的回答,但问题3和4都未得到回答。

因此,本案确认了欧盟国民在同性婚姻中的居住权,其中至少一位是欧盟公民,并且该婚姻是在欧盟成员国合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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