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被裁定非法拘禁寻求庇护儿童

24 10月 2016, 35 mins ago

在案件Home Office v VS [2015] EWCA Civ 1142中,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裁决内政部非法拘禁寻求庇护儿童的原判。

VS于2012年7月2日来到英国寻求庇护。VS在抵达当日早上从货车上下来后被捕,随后根据《1971年移民法》被拘留。到达移民拘留中心,VS在提供包括出生日期的个人信息时表示他16岁,因此他应该被视为未成年人。VS在被送去肯特儿童服务之前,在拘留中心进行了面试。VS当晚被准予了临时入境许可,这是根据内政部自2000年开始执行的不扣留未成年人的政策所决定的。

在肯特儿童服务照料期间,VS被评估为实际年龄比在拘留中心提供的年龄大两岁。因此,肯特儿童服务总结说VS是成年人,并于2012年7月17日通知了内政部他们的决定,还表示评估一直是”默顿”标准。但是,就肯特儿童服务是如何得出的结论,他们当时并没有和内政部沟通。尽管如此,内政部开始将VS作为成年人对待,随后将他扣留。

之后,VS提供了他来自伊朗的出生证,身份证和学校证明信。肯特儿童服务之后则同意重新评估VS的年龄,并在2012年11月做出了结论,即他自入境英国以来实际年龄和声称的年龄相符。此时,他已经根据司法审查程序被释放,但他第二次的拘留时间是从2012年7月17日至2012年8月10日,当时他还是未成年儿童。

2012年7月2日第一次拘留的问题是VS是否应该可以被更快地送到肯特儿童服务机构。布莱克法官同意高级法院的意见,认为在内政部质问VS期间,不应该有委托的延迟。她表示”儿童的利益不应该不必要地在委托地方当局时被耽搁”。

第二次拘留的问题是内政部在2012年7月17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得出VS是成年人的结论,并应该按照成年人来对待,因此适用于拘留。布莱克法官再一次同意了高级法院的裁决,即内政部本该获得”VS是18周岁的书面形式的理由。”她还表示,她对内政部提出的获得书面理由’不可行,不现实’的论点并不满意,

内政部应该获得书面理由的重要性在于他们本身”有公法义务做出必要的调查以便得出明智的决定。”布莱克法官总结说,很明显内政部必须确保从另一方获得多于简单保证的保证。判决本身详细地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在2012年7月17日给内政部提供的证据过于含糊不清,以致于内政部不能就VS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成年人做出独立的结论。

汤姆林森大法官和伯内特大法官都同意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自2012年案件以后,年龄评估已经进行了发展,现在包括了新的”年龄评估联合工作指导意见”文件。

科勒姆儿童法律中心的杰西卡·怀特黑德(VS的代表律师)强调指出此案的重要性为:”我们应该希望看到内政部可以尽早将申请避难的儿童转送到儿童服务中心,现在有很多弱势难民儿童很难幸免于成年人移民拘留体系的痛苦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