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剥夺英国国籍的案例法做出重大修改

05 1月 2018, 50 mins ago

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就案件 R(Hysaj等人)v 内政大臣和 Bakijasi v 内政大臣作出裁决,如果一个人在申请英国公民身份时做出不属实的陈述,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和40A条,他们可以被剥夺国籍,而不是被取消其国籍。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上诉人为自己制造了虚假身份以获得庇护,随后又在此基础上获得了永居身份。2004年,Hysaj先生在申请英国国籍时提供了与以前的申请相同的内容 – 他的真实姓名,但他的虚假的出生地,出生日期和国籍。Bakijasi先生在他的国籍申请中,也提供了虚假的姓名,错误的出生日期,国籍和出生地。Hysaj先生和Bakijasi先生虽然在提出申请后,都被准予了英国公民身份,但他们于2013年都分别被取消了其国籍。

以前的判例法规定,如果申请人根据虚假身份提出申请,那么他的公民身份则应该被取消。因此,这个人从来都没有拥有过英国公民的身份,并且从该公民身上获得的任何其他公民权利也都会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Hysaj先生和Bakijasi先生的子女的公民身份也应该被取消。

然而,最高法院在假身份是假身份而不是被盗取身份的情况下驳回了这种做法。据推断,如果身份是被盗用,而实际申请人从未提出过申请,那么该国籍应该被取消。因此,这个人从来没有拥有过这个国籍。

但是,如果所用的身份是伪造的,即申请人在申请时作出了虚假陈述,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条,他们则应该被剥夺英国国籍。因此,理论上他们在被剥夺公民身份前还应持有英国国籍。 Hysaj先生和Bakijasi先生就是这样的情况,这种做法将使他们有上诉的权利,也不会影响其子女持有的国籍身份。

有意思的是,在上诉法院维持了对这种案件采取的旧方法之后,当案件被提交给最高法院后,内政大臣同意了Hysaj先生和Bakijasi先生的上诉,并提供了他们的决定是错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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