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签证和移民局(UKVI)的指导意见指出,如果一名儿童被英国的一个法院(包括海峡群岛和马恩岛)或任何英国海外领土的一个法院的指令被收养,并且在领养令发布时至少有一名养父(母)是英国公民,那么这个孩子将自动成为英国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将”成为一个非血统关系的[英国]公民”,就像他们在英国出生于英国公民的父母一样。
但是,英国法院的指令并不是收养可用的唯一方法。英国法律不承认海外收养,而事实上的收养也不会自动获得相同的国籍身份。
根据”海牙公约”进行国家间的收养和通过英国法院的指令的收养是”成为一个非血统关系的[英国]公民”的唯一途径。在这些情况下,养父母只要向护照办公室提供必要的领养证明和支持文件就可以为孩子申请一本英国护照。
其他情况下收养的儿童不会自动获得英国公民的身份,他们必须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英国公民的身份。
1981年法案规定父母或案件工作者:
“通常只能对英国承认领养程序的海外国家和领土收养的儿童进行注册成为英国公民,并遵守以下附加标准
- 领养不是非正式的或临时的
- 根据收养国家的法律,儿童是养父母的子女,与出生家庭的法律关系已经完全终止
- 至少有一位养父母是英国公民(且不是非血统形式)
- 目前的父(母)已同意
- 没有基于品格的理由可被拒绝
- 遵守了所有相关的收养法,这包括收养所在国的法律,孩子的原籍国以及养父母习惯居住的国家
- 收养不是为了方便孩子进入英国而安排的
虽然通过英国不承认的收养儿童的程序的成功申请并非闻所未闻,但这些申请必须具有”特殊,令人信服或富有同情心的情况”才能被内政部考虑。
佳森律师事务所在英国国籍法和移民法方面拥有30多年的丰富经验,并且有很多根据第3(1)条成功申请儿童入籍和登记的案例。如果您需要有关此类申请的帮助,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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