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冻结令的条件是什么?

2021年 8月 10日

管辖权要求

法院必须有司法管辖权才能签发资产冻结令。 然而,在实践中,这并非难以克服的障碍。

如果涉及到英国境内的诉讼案件,那么即存在对被告的管辖权依据,这将赋予法院签发冻结令的权力。

如果涉及外国诉讼案件并且被告人处于英格兰,那么单独的冻结令诉讼程序可以被启动。 如果被告人不在英格兰,那么单独的冻结令程序应按照《民事诉讼规则》第 6B 条被启动。根据 《民事诉讼规则》,如果原告根据1982 年的《民事管辖权与判决法》第 25(1) 条提出临时补救措施的诉求,那么其可以在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在司法管辖区域之外向被告递交起诉书。/p>

有充分辩论依据的案件

要想获得冻结令,申请人必须建立一个有充分辩论依据的案件。 这是对于未决案件的常见要求。

“有充分辩论依据的案例”测试是法院基于是否存在合理的司法管辖权依据来进行全面审查的。测试的核心概念是“合理的证据基础”。 因此,原告必须证明他们有一些实质性的诉求,需要冻结被告的资产。 该诉求应该超过勉强能够进行正式辩论的程度,但是,案情辩论依据越有说服力,法院就越有可能签发冻结令。

如果冻结令未被签发即存在资产流失的实际风险

冻结令的目的是防止资产流失。例如,被告的不当行为事实可以被视为被告可能试图挥霍资产的证据。证明目标资产存在的正确判断标准是“有理由相信”原告拥有(或可能拥有)资产。

冻结令的签发必须公正且便利

根据 1981 年的《高级法院法》第 37 条,法院有权酌情决定是否签发冻结令,并且法院只有在公正且便利的情况下才能签发冻结令。因此,冻结令是一种酌情补救措施。法院没有义务签法冻结令。因此,法院应该确信冻结令的签发会保障公正。此外,冻结令还受到衡平法规则的约束。尤其是 “清白”原则要求法院拒绝向在申请冻结令过程中采取不公正行为的一方提供公正的救济。

如果冻结令的请求是为了支持外国诉讼,那么会有一项能够反映英格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直接利益这一事实的附加要求。

根据 1982 年的《民事管辖权与判决法》第 25条第2款,如果法院对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没有司法管辖权,从而使得法院不适合予以救济,那么法院可以拒绝授予该救济。

如果原告是单方面申请,那么其负有披露完整且真实信息的义务。

原告通常会单方面寻求冻结令(称为无需通知的申请)。 申请人有义务进行全面完整且真实的披露。 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向决定冻结令申请的法院准确、全面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实。 如果一方不履行完整且真实坦率披露的义务,那么冻结令可能会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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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erson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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