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 10日
Civil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 民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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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偏袒为由撤换仲裁员
在 H1 & Anor v W & Ors([2024] EWHC 382)一案中,原告(“保险公司“)根据《1996 年仲裁法》第 24(1)(a) 条,以在该保险公司与第二和第三被告(一家电影公司和一家电影制片担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仲裁中存在明显偏袒为由,要求撤换独任仲裁员(第一被告)。这场仲裁涉及与拍摄一部电视剧相关的电影制片保险单的索赔,由该保险公司签发。
《1996年仲裁法》第24(1) 条列出了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换仲裁员的理由,包括:
通过援引第 24(1)(a)条,保险公司必须证明他们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其中,保险公司主要担心的是仲裁员对被保险人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了解,从而担心仲裁员对这些证人有先入为主的有利看法,并对保险公司的证人有先入为主的不利看法。
在确定是否存在原告所指称的明显偏袒时,法官采用了一项法律检验标准: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在考虑了所有事实之后,是否会得出仲裁庭“确实有可能”存在偏袒的结论。这样的知情观察者“会采取客观的立场”,“既不过于自满,也不过于敏感或多疑”。
根据双方提交的事实,法官得出以下结论:
法官指出,双方当事人可能期望仲裁员利用其行业专业知识来理解在仲裁中提供的证据和任何行业惯例,但他们不会期望仲裁员利用其专业知识预先决定他更倾向于他认识的业内人士的证据,而不是他不认识的业内人士的证据。因此,法官认为该仲裁员应被撤换。
《1996 年仲裁法》第 33(1) 条规定了仲裁庭的一般义务,即“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公正地行事,给予每一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理由并回应对方当事人的理由”。如果仲裁庭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则构成严重违规行为,不仅会导致仲裁员被撤职,而且根据该仲裁法第 68(2)(a) 条的规定,如果已经造成或将造成重大不公,则可能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同样,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 V.1(b) 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无法陈述案情,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虽然这一理由很少被引用,但这起案例仍然给仲裁员和当事人敲响了警钟,提醒仲裁员在处理仲裁程序和裁决时必须公正、独立和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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