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第10(5)条,如果非欧盟国家的国民与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国民的婚姻破裂,他们仍可以根据在英国居住的居留权申请一张英国居留卡。
直到最近,申请人在试图证明他们的前任配偶在离婚之日行使条约权利的方面遇到了困难。数十起案件就此原因被拒绝,其中一些被提交法院审理,希望可以澄清申请人在英国的法律地位。
在Baigazieva与内政部国务大臣的案件中,国务大臣采取了一项不同寻常的举动,即在听取上诉之前就重新审议了他对这一问题的立场,并要求上诉法院裁定Baigazieva女士获胜。上诉法院同意了国务大臣的意见并裁定,虽然上诉人在离婚之日前保留其在英国的居留权不会生效,但上诉人也无需一定要证明直到那一刻起他们的前任配偶一直行使着欧盟国民的权利。
因此,第三国国民只需证明他们的前任配偶在离婚诉讼程序启动时是行使欧盟权利的人,而不是正式离婚本身即可。这一决定似乎考虑到了一般情况,即绝对法令(正式解除婚姻)的日期通常比关系破裂的日期晚得多。
另一件根据”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规定减少提供证据的负担的案例是自2010年3月16日起的PM与内政部国务大臣的案件。该案件围绕一个寻求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非欧盟国民,其中他与一位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关系破裂的情况。事实是,这对夫妻共同生活了3年以上并有一个孩子,但后来决定不再共同居住在一个屋檐下,但保持在社交场合上的婚姻关系。
根据”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第15(1)(b)条,申请人最初的永久居留申请被拒绝,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位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国民在英国与这位欧洲经济区的国民居住了五年。
最后,法院裁定这位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国民应该被准予在英国的永久居留权,因为这对夫妇作为一对真正的已婚夫妇在一起居住了一段时间,并生下了一个孩子。虽然”欧洲经济区条例”(第2(1)条)排除方便婚姻的当事人为配偶,即家庭成员,但仅仅因为已婚夫妇不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不能被判定这个婚姻是不被承认的。
本博客中的信息仅为一般信息,并不全面或旨在提供任何法律意见。尽管我们会尽所能地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法律在博客发布之日是最新的内容,但应该强调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并不一定反映当今现行适用的法律。佳森律师事务所对访问或依赖本博客中包含的信息可能引致的损失不负责任。如果您希望就当今适用的法律寻求法律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佳森律师事务所会在与客户签署书面协议后提供法律意见。
©版权所有-佳森律师事务所 2018